劳动用工分析
张某是中山市某五金厂的员工。某日下午6时12分左右,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五金厂下班回家。张某行驶了约3分钟,与杨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伤情结论为:右肩袖损伤,左胸第 4—7 前肋骨折,右胸第 5 肋骨骨折,左胸腔少量积液,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张某向中山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中山市人社局受理后,向该五金厂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但五金厂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就张某受到的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案中,张某的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吗?
A:能
B:不能
本次案例答案是【A】
本案中,张某是在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伤害,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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