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夫妻公司”,就是指只有两个自然人股东且为夫妻的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夫妻公司”经营期间产生债务,作为债权人能否在起诉公司时要求夫妻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呢?
笔者认为:可以的。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在公司外欠债务且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作为公司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依据《民法典》规定,家庭财产制度是夫妻共有制,因此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虽然“夫妻公司”的股东为夫妻二人,但是股东之间的财产是混同、共有的,股东各自持有的股份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表现形式上是两个股东,但是公司事实上仅存在一个股权持有主体,夫妻双方是该单一股权的共同共有人。由于夫妻的身份因素,夫妻之间形成相辅相成的依存关系,导致夫妻人格在某种程度上不再是完全独立的,表现出夫妻人格一体性。
第三,“夫妻公司”相比其他非一人公司股东通过投票表决等治理机制,夫妻公司的决策实际就是夫妻二人的决策,而夫妻二人又具有一人公司典型的内部性以及缺乏约束性,这为夫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提供了较大可能性。
第四、公司仅有的两个股东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两个股东的财产构成了不可分割的整体,而该公司则实质上充当了两位股东民事行为的代理人。若根据法人有限责任制度认定夫妻股东的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并且不利于维护与公司交易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民事判决书也持有此观点。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 董杰律师 15155775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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