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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2年8月4日深圳修改工资支付条例后,参见:,2025年4月3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公告,拟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作出修改。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拟提请废止、修改有关法规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4-03 17:04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法规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我市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了集中清理。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局在进一步征求有关法规实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的法规目录(征求意见稿)》和《〈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为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要求,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可以在2025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深圳市司法局官网“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当前征集”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1922室(邮政编码: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hex@sf.sz.gov.cn
附件:1.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的法规目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等六项法规的说明
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5年4月3日
其中附件3.《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意见如下:
三、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二)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合并为一条,并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
附件4对修改意见进行了说明:
三、关于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说明
(一)关于相关假期表述的修改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将“看护假”修改为“陪产假”;《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将“节育手术假”修改为“计划生育手术假”。为与上位法关于相关假期的表述保持一致,建议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修改为“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二)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方案的修改
一是《最低工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八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第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在当地政府公报上和至少一种全地区性报纸上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发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标准报劳动保障部”,即国家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制定最低工资标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建议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最低工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总工会、市总商会研究确定,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与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后,应当在实施前一个月在市主要报刊、电台、电视台以及政府网站分别公布。新闻单位应当及时刊登、播放。”合并为一条,并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确定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三)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的修改
一是《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并未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周期。
二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将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每两年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可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周期需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形势相适应。
三是2018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报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的函》(粤人社函〔2018〕1665号)明确省政府决定将深圳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纳入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类别(我市划入为一类地区),由省政府统一发布实施。因此,为保证最低工资标准政策实施的灵活性和协调一致性,我市应按照上级部署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不再另行规定调整周期。为落实部、省政策规定。建议删除《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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