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熊锦秋
导语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将迎来新的“紧箍咒”。其中,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等情形,除了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外,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何在强化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的刚性约束力、进一步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经营实际需要,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中国证监会1月17日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着力加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则》聚焦严格监管募集资金,无疑是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招,笔者建议对募集资金专款专用方面强化刚性约束力。
此前有些企业为了达到上市目的,不管是否缺钱,就随意编些IPO募投项目,公开招股募资。而有些已经上市的企业,也存在随意编个项目在市场募资的情形。资金到手之后,原来拟投入的项目是否落实不再重要,重要的是钱被种种腾挪手段用于其他项目,或补流(补充流动资金),或偿债,甚至被实控人等占用。补流又有不少提法,比如临时补流、暂时补流、永久补流等,目前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流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现实中,上市公司出现过临时补流却无法按期向募集资金专户归还等尴尬现象。
按照《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应存放于专项账户,上市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这些规定体现的导向无疑是非常正确的。
而根据《规则》第七条,经董事会依法决议、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可以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文件中,会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可行性分析,股票发行审核、注册部门会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审核。诚然,从股票发行申请到审核注册通过,其中可能会经历较长一段时间,项目不排除面临较大的市场形势变化,但这些都难以作为上市公司可以改变募资投向使用的理由,否则,上述项目可行性分析,相关部门的审核、注册,就成了形式主义的东西,投资者投资决策赖以遵循的相关信披也失去了意义。有关方面完全可以通过提高股票发行审核注册效率、实行快速审核机制等来解决这个问题。同时,如果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披露募资用于某些特定项目(未披露补流、偿债项目),此时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理应专款专用,不能改变用途,包括不能用于已披露募投项目之外的其他项目,也不能用于补流或者偿债,否则资金实际使用将与募集文件中的信披不符,甚至存在构成虚假陈述的可能。
证券市场极度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上市公司如果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是对信披真实性等要求的系统性违背,理应不允许发生。因此,确保募投项目的真实性,是当前A股市场重点需要解决的一个大课题。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监管等规则的设计,无须复杂,简单易行即可,这样就具有较强的实操性、管用性。建议强化募投资金专款专用的刚性约束力,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的可以延期一年,募投项目结束募集资金仍有剩余的,上市公司应全部回购注销,若由此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规定等情形,则按规定退市。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及《规则》的修订说明明确,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不得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借款。但令人困惑的是,第十三条第三款又规定,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前实施。但愿,这仅仅是第十三条第一款与第三款的表述冲突,在正式发布施行的规则中会调整过来。
另外,目前募集资金专户实行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商业银行三方监管模式,笔者建议证券交易所也应加入进来,实行四方监管。如此一来,交易所可加强对募资实时流向的监管,一旦出现异常可及时发出问询函,防止资金被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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