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中关于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相关细节规定分散在多处,主要有以下这些:
- 排放要求明确记载:将大气污染物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 许可申请相关规定
- 申请前提: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大气污染物。
- 信息公开: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 监测与标识要求
- 自动监测: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 排放口标识:排污单位应自取得排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志牌。
- 执行报告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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