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起真实商事案例看公司治理的合规路径
近期,某上市公司因董事会决议程序违规导致投资协议被判无效的事件引发热议。董事会决策本是公司法赋予的法定职权,但现实中因程序瑕疵、权责不清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结合近期典型案例与实务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将从法律效力的角度剖析董事会决策的核心风险点,并提出具体合规建议。
【案例1】董事会议事规则缺失:程序瑕疵如何引发决策无效?
某科技公司(代称为A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董事长在未通知全体董事的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并签署增资协议。部分股东认为该决议未达到半数同意票,以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要求撤销。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临时会议召集条件,但依《公司法》第47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董事出席方有效,最终认定该决策无效。
法律解读
议事规则的核心性:《公司法》第48条赋予公司章程自主拟定议事规则的权利,但必须不违反法定程序要求。若章程未细化,直接适用法定最低标准。
关键点:会议通知范围、出席人数、表决比例等需在章程或议事规则中明确,否则可能因程序违法导致效力瑕疵。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公司章程不仅是“备案文件”,更是治理基石。建议在企业设立或融资阶段,根据股权结构和业务需求,针对性设计董事会职权边界、会议流程等条款,必要时委托专业律师参与条款修订。
【案例2】表决权争议:控股股东“越位决策”的法律后果
某制造业企业(代称为B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关联董事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强行通过一项明显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小股东以“滥用股东权利”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1条,认定该决议因实质损害公司利益而无效,并判决控股股东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控股股东的权利边界:控股股东虽可通过董事会影响决策,但需遵循《公司法》第20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若决议存在利益输送、显失公平等情形,即使程序合法仍可能被推翻。
证据固化要点:小股东需证明决策与公司利益存在根本性冲突(如交易价格偏离市场公允值、商业目的不合理等)。
实务建议:
董事会应建立关联交易回避表决机制,重大决策可引入独立董事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意见,防范效力风险。
【案例3】“传签决议”风险:快速决策的合法性陷阱
一家连锁餐饮企业(代称为C公司)为节省时间,采用董事“传签”方式通过门店收购案,但未留存讨论记录。后因收购标的存在隐性债务纠纷,部分董事以“未参与实质讨论”为由主张决议无效。法院认为,传签形式本身不违法,但缺乏实质性合议过程且未履行通知义务,最终认定决议不符合“共同商议”要件,判决撤销。
合规启示
“形式合规”≠实质性合规:根据《公司法》第48条,董事会决议需体现集体决策的实质。传签方式虽未被禁止,但需确保全体董事知悉议题并有合理时间研议。
记录留痕:会议通知、讨论记录、签字文件等需完整存档,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企业如何构建合规决策体系?3点核心建议
章程定制化:根据公司发展阶段,细化董事会职权、议事规则及救济条款。
流程清单化管理:建立“会议通知→材料送达→表决记录→文件归档”的全流程台账。
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对涉及股权变更、对外担保等事项,提前由法务或律师进行合规审查。
互动讨论
您在企业管理中是否遭遇过治理结构难题?面对股东分歧或程序争议,您更倾向于通过哪些方式化解风险?欢迎留言分享经验,我们将挑选典型问题从法律角度给出针对性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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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据公开司法案例及实务经验梳理,转载请标注来源。文中案例均已做脱敏处理,不作为个案指导依据,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提示声明
企业治理无小事,一次无效决策可能引发连锁法律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建议:董事会决策应坚持“程序正义”与“实质公平”并重,必要时借助法律专业力量完善合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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