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涉及中韩生物医药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韩国知名酶企爱某科生物株式公司(以下简称“爱某科公司”)起诉中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凯某利生物技术公司侵权,最终却因两大关键司法原则的适用而败诉。这场诉讼不仅暴露了跨国企业专利布局的漏洞,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教科书级的风险防控启示。
案件详情
爱某科公司指控凯某利公司生产的“固定化7ACA酰化酶”产品侵犯其名称为“头孢菌素类抗生素原料物质(7-ACA)生产用变异酶”的发明专利。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发现,爱某科公司在专利授权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将保护范围限定于已验证的7种特定氨基酸突变方式,但在侵权诉讼中又试图扩大解释,主张7种突变方式外其他位点的氨基酸序列突变可能也应受保护。法院认为,这一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结合专利授权文档,依法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合理界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
关于技术特征比对,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并协商一致确定检测机构,由法院委托检测机构就被诉侵权产品分别针对原被告提供的理论序列进行检测,以确定检测产品的蛋白质序列。考虑到参数设置对于检测结果的影响可能,根据各方当事人对第一次检测报告的质证意见调整了部分参数设置,并进行了第二次委托检测。综合两次检测结果,最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更接近于被告凯某利公司主张的氨基酸序列,原告爱某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专利氨基酸序列,原告主张被告凯某利公司提供的氨基酸序列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主张亦不能成立,并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明确了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如果被诉侵权产品除了具备权利要求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之外,还具备其他特征,应当认定其未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型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一审判决后,爱某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此案例颇为典型,给企业专利保护有何启示?
该案中原告方在专利授权过程中,为达到授权目的,修改缩小了权利保护范围,后续维权无法扩大保护范围而败诉。这告诫企业,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应避免为了快速授权而过度限缩权利要求,以免削弱专利的保护范围。
建议企业采用“核心保护+外围布局”策略,首先,在主权利中明确主张核心创新点,确保基础技术得到充分保护;其次,通过从属权利覆盖可能的技术变型,为未来技术改进预留空间;最后,可以利用分案申请保护改进方案,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专利布局。这种策略不仅能增强专利的防御能力,还能为后续技术迭代提供法律保障,从而构建更稳固的知识产权壁垒。
另外,当企业面对知识产权诉讼时,应采取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善用使用禁止反悔原则等多种方式进行抗辩,建议选择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助力维权,事半功倍!高沃知识产权为您提供从申请到诉讼一站式服务!
来源 | 高沃综合上海知产法院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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