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浩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间,你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太湖县寺前镇乔木寨村刘冲组实施青峰岭生态养殖项目时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12874.47m³用于工程建设,其中7579.72m³砂土用于填方,5294.75m³块石用于修筑挡土墙。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你公司非法开采的12874.47m³矿产资源均产生利用价值,应对12874.47m³矿产资源的价值认定为违法所得。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太价认定〔2025〕30号),认定标的物12874.47m³中7579.72m³土方和5294.75m³块石单价分别为8元/m³和22元/m³,合计总价款为177122.26元(即:7579.72m³×8元/m³=60637.76元,5294.75m³×22元/m³=116484.5元),据此认定违法所得为177122.2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经安徽省浩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声浩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和现场勘测草图;
2.经安徽省浩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安徽省浩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照片;
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出具的《安徽省浩一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青峰岭生态养殖场土石方开挖核查报告》;
5.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太价认定〔2025〕30号);
6.经韦正春、朱瑞玲等签名确认的询问笔录;
7.其他证据材料。
2025年3月1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太自然资规罚告字〔2025〕1号),你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经我局复核后,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充分,决定不予采纳。2025年3月18日,根据你公司提出的听证申请,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太自然资规听字[2025]1号),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太自然资规听字[2025]1号)后,自愿放弃该行政处罚听证,不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壹佰贰拾贰元贰角陆分(¥177122.26);
3.按违法所得45%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玖仟柒佰零伍元贰分(即:177122.26元×45%=79705.02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开采;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持本决定书原件到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股开具缴款通知单,并将罚没款合计256827.28元缴至太湖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9日
太湖一人侵吞挪用学校公款被双开
事关徐桥、大石所有企业、合作社、个体户
▌来源:太湖政府网
▌责编:清风 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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