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暴力化趋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我国现行《刑法》规定,14岁以下未成年人原则上不承担刑事责任,12-14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极端恶性案件追责。
然而,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等典型案例,显现了法律对低龄犯罪的规制,有一定的不足之处。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代表张伯礼提出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刑责年龄降至12岁,引发学界与公众热议。本文结合国际经验,探讨刑责年龄调整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一、国际经验:刑责年龄调整的多元实践
美国:灵活的州级立法与严格追责
美国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因州而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 明文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州
全美50个州中,有27个州设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通常在10-14岁之间。例如:
- 内华达州为8岁,科罗拉多州、路易斯安那州等为10岁,阿肯色州为12岁,纽约州对二级谋杀罪要求13岁起负刑责。
- 马萨诸塞州、加利福尼亚州等规定为12岁,得克萨斯州为15岁,明尼苏达州和新泽西州为14岁。
2. 未设定最低年龄的州
其余州沿用普通法原则,通常以7岁为推定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对于7-14岁的未成年人,需由控方举证证明其具备犯罪意图和认知能力,才能追究刑责。例如,华盛顿州规定8岁为最低年龄,而北卡罗来纳州甚至低至6岁。
这种分散立法模式体现了美国对州权和社会差异的尊重,但也导致全国范围内刑责年龄标准不统一。
日本:分级追责与家庭法院制度
日本刑责年龄为14岁,但对14-20岁犯罪少年实行分级矫治。对于12-14岁涉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家庭裁判所可依据“特别少年”制度启动追责程序,同时结合心理干预与教育措施。这种“惩戒与挽救并重”的模式,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降低了再犯风险。
英国:历史演变与最低年龄设定
10岁以下 :绝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即使实施犯罪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例如,未满10岁的儿童若盗窃或伤害他人,警方可采取宵禁、安全令等措施,但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10-14岁 :推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但控方可通过证据证明其具备犯罪意图和认知能力(如预谋、手段残忍等)以推翻推定,从而追究刑责。
14岁以上 :完全负刑事责任,可被判处监禁等刑罚,包括终身监禁(针对谋杀、恐怖主义等严重罪行)。
英国曾长期采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7-14岁可反驳推定),但1998年将最低刑责年龄降至10岁后,原推定仅适用于10-13岁,2009年进一步废除该推定,明确10岁以上必须负刑责。
二、刑责年龄降至12岁的预防功能分析
1. 法律威慑效应
降低刑责年龄可打破部分低龄犯罪者的侥幸心理。例如,2021年某地校园霸凌案中,施暴者因未满14岁仅受警告处分,而若刑责年龄降至12岁,其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这种震慑作用有助于减少“知法玩法”现象。
2. 维护司法公信力
现行法律对极端恶性案件(如大连13岁杀人案)的“免责”处理,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刑责年龄调整后,受害者权益得以保障,法律权威得以强化。
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家庭-社会-司法要联动
降低刑责年龄至12岁并非孤立举措,而是社会治理工具箱中的关键一环。国际经验表明,适度调整刑责年龄(如日本)结合分级追责与教育矫治(如英国、美国),可有效遏制低龄恶性犯罪。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更多相对低龄的人会被纳入刑事司法体系,这对家庭和社会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首先,家长应注重培养孩子正确的是非观、道德观和法律意识 ,让孩子从小明白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从思想根源上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了解孩子在不同成长阶段的心理特点和需求,给予足够的关爱与支持,帮助孩子建立健康的心理状态,提高应对挫折和压力的能力,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不良行为。
最后,家长要强化日常监管,了解孩子社交情况 。清楚孩子的朋友是谁,他们在做什么,避免孩子受到不良同伴的影响而参与违法活动。还要制定合理的家庭规则,约束孩子的行为举止,培养他们的规则意识和自律能力。
我国需在立法调整的同时,构建“威慑-矫治-赋能”三位一体模式,通过家庭责任强化、社会资源整合与心理干预体系完善,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标本兼治。唯有如此,才能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间找到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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