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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收到了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全部的仲裁请求。
两年前,委托人经中介的介绍将位于大鹏的私房的一部份卖与对方,双方都很清楚,为的是拆迁补偿。
不巧的是城市更新项目未能按照预期展开,特别是牵扯到恒大。
于是买方提起仲裁,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委托人退购房款,还有其他损失等。
接待委托人后仔细梳理证据材料,虽然表面证据不是很有利,买卖合同还冠以“房屋”,但透过现象看本质会发现,双方的真实意思并非房屋的买卖,而是对部份拆迁指标的转让。
对方似乎是志在必得,理由非常简单:小产权房的交易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如果按照物权去答辩,非常不利,但如果按照债权去答辩呢?
标的物并非房屋本身而是指标对应的拆迁补偿,作为一个债权是否可以转让,转让是否合法呢?
按照这个策略去答辩,裁决的结果就是:可以!
所以,不要一听是小产权房就立马下结论,还是要看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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