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普宁市财政局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布了一则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普财采决【2024】1号 )。
决定书显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0日就“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向普宁市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人诉称,该项目中标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投标品牌是“强盛牌”,制造商是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投诉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没有查询到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的商标,中标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而根据商标分类,投诉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查询强盛牌商标,已经是别的公司的品牌商标。中标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明显有侵权行为,销售假冒侵权产品。
被投诉人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项目招标单位)、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项目招标代理商)认为,本项目采购标的的货物产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采购文件也没有要求投标产品品牌必须为注册商标的品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外,产品注册商标属于制造商或销售商的自愿行为,制造商或销售商的产品未注册商标,只会造成其商品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且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并不会限制其制造或销售产品。
此外,商标侵权起诉提起方应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所投产品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都应是与所涉“品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投诉人并不是所涉“品牌”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未涉及其相关权益,且其权益未受到损害。
相关供应商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同样表示,根据《商标法》,公司本次参加投标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且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品牌并未要求需要为注册商标的品牌产品,公司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另外,公司司根据商标分类,在商标网查询强盛牌商标,结果显示已申请/注册的“强盛”商标的商品(服务)中,并没有存在“0752-清洁、废物处理机械”已经注册的商标,公司所投产品不存在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
普宁市财政局经查明认为,本项目的《公开招标文件》未要求其采购的标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将其提供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使用“强盛牌”,并未添加注册商标标志,并不存在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情形。同时,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使用“强盛牌”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另外,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提供的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使用“强盛牌”这一品牌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
最终,普宁市财政局决定,驳回投诉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本次涉案政府采购项目名称为“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YC024HGG0016GD),预算金额人民币576990.52万元,采购人为普宁市洪阳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货物品目名称为“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采购标的为“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数量为1台。
该项目于2024年11月12日发布招标公告,2024年12月3日14时30分整开标。湖北星阳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楚裕(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中采(广东)商贸有限公司、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均递交了投标文件。评标结果为: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州中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楚裕(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普宁市洪阳镇垃圾压缩站压缩设备采购项目结果公告》。该公告载明的中标供应商为湖北强盛环卫汽车有限公司,采购标的为中型分体式垃圾压缩机,品牌为“强盛牌”,规格型号为QSYSZ10,数量为1台,总价5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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