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网友咨询:
女职工孕期可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张凌飞律师解答: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张凌飞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张凌飞律师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真诚,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医疗纠纷、房产纠纷等民事商事案件的诉讼代理和刑事案件的辩护。从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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