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全国各城市的经济高速发展,对不少城中村进行了征收、腾退等工作。在征收、腾退工作中,涉及到每户居民的安置补偿落实工作。我们经常会遇到,开发商还没有跟我们谈妥安置补偿的方案,就在极短的时间内,对我们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征收工作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极短时间内被强拆,直接影响了我们切身的人身和财产利益,我们理应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河北省保定市的刘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个胜诉案例:
案件:遇到棚改征收项目,房屋遭遇强制拆除
河北省保定市的刘女士,在自家平房及院落居住多年。2019年,刘女士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在刘女士与开发商尚未谈妥安置补偿协议时。2022年7月8日上午,区政府作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补偿决定书),当天下午,该区街道办就对刘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刘女士当天报案,却被公安局告知该拆除行为属于政府行为,不在受理范围之内。随即,刘女士咨询并委托了圣运律师为其维权。
案件受理后,圣运律师旋即开展介入工作,书面向区政府申请,要求其撤销补偿决定书。不料区政府却书面回复以其并非实施强拆的机关为由驳回了刘女士的复议申请,后市政府也维持了此复议决定。这个回复使得刘女士一度陷入了焦虑和慌乱。通过收到的复议决定书内容,圣运律师迅速抓住了本案关键突破口,很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撤销该复议决定,确认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行为违法。
法院判决,认定拆除责任由区政府承担
在诉讼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二、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针对第一点: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认了原告是在合理期限内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受理条件。针对第二点:,针对备受复议决定书质疑的强拆主体资格问题,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由此可见,市政府对刘女士以区政府作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具有审查职责,有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街道办实施拆除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有区政府负担,所以区政府应当承担强拆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保定市政府作出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原告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判决作出后不到两个月,被告市政府就重新做出了复议决定,确认了强拆违法。
本案胜诉的关键点是:确认强拆主体就是找到了直接责任人,圣运律师的介入阻断了直接责任人想逃避追究的路径;使得市区两级政府通过该案,清晰的认识到自身法律质素有待提升的现状,也在本案的公正判决公布后,及时有效的自纠自查,加强了地方政府的法治水平,为刘女士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文章 | 圣运律师 | 视觉 编辑 |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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