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关之后,清朝当权者以儒家道统、中原制度继承者自居,在国家政治体制建置上基本沿袭明制,并参酌满族社会文化传统和统治需要,加以损益,形成以加强皇权、"首崇满洲"为特征的"清制"。
皇位继承制度。顺治皇帝临终前,遗诏以皇三子玄烨继帝位,命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为辅政大臣。
玄烨即康熙皇帝,欲仿中原政权立皇储之制,但未如愿,终致雍正皇帝矫诏夺位。
雍正皇帝鉴于帝位纷争致使兄弟相残,遂定“秘密建储”制度:皇帝书继承人之名,分藏两个锦匣之内,一置乾清宫“正大光明”匾额后,一由皇帝随身携带。
皇帝驾崩之日,取二旨核对无误,新君即位。这一制度否定了嫡长子继承制,避免了帝位之争,也加强了皇权专制。
中央国家机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宗人府、太常寺、光禄寺、鸿胪寺、太仆寺、大理寺、通政使司、都察院、翰林院、中书科、国子监、钦天监等保留下来。在明朝造成弊政或不适应清朝需要的机构则裁撤,如锦衣卫、东厂、五军都督府、行人司等。
另有机构,如内阁,名称与明朝无别,然已发生质变。明朝内阁是居于国家行政各机关与皇帝之间的主要机构,通过票拟向皇帝提出决策和行政处理草案,并可封还皇帝诏书,内阁首辅权力近似宋朝丞相。
清朝内阁前身是内三院,康熙九年(1670)正式改称内阁。内阁名义上"掌议天下之政",大学士为“百僚之长”,但实际职责主要是为皇帝草拟诏诰制敕、为臣僚题奏签票,奉旨转发,不可“稍违圣意”。
清朝监察机构在形式上沿袭明朝,有都察院和六科两大系统。六科的主要权力是对六部章奏、皇帝诏旨、内阁建议进行审核,若有不当或违误,即可驳回,对皇权滥用有所制约。
但雍正元年(1723)谕令六科归于都察院管理,给事中对皇帝的约束权实际上被取消,皇权专制向登峰造极方向发展,监察机构之皇权附庸性质日益突出。
“清制”并非“明制”的简单翻版,有些机构为清朝独有。其中首要者是体现满洲贵族政治特权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皇权有很大制约力。
康熙皇帝于其统治中期采取限制诸王权力措施,使议政王大臣会议无亲郡王参加,遂改名称为“议政大臣会议”,乾隆末年则进一步将此设置废除。由此,皇权因为摆脱了贵族政治制约而进一步加强。
其次是军机处。雍正七年(1729),为处理西北军务而设军机处。军机处名义上办理军务机要,随其发展,几乎一切军国大计皆由此出。与内阁不同,军机处设在宫中,军机大臣无定员,由皇帝从大学士、各部尚书、侍郎、总督中特简任用。
在内阁和议政大臣会议失去决策功能的情况下,皇帝遇有重大事务可以与军机大臣讨论,这使军机大臣可以通过建议影响皇帝的判断与决策。尤其是,重要官缺的递补,一般由军机大臣开具名单呈送皇帝点定。
由于军机处地位日隆,国家政治中枢更大程度上转入内廷,外朝国家机关难以参与决策,成为执行机构,皇权专制因之更加强化。
第三是理藩院。理藩院原来掌管蒙古事务,入关后,随着边疆的统一,回部、番部(藏族)事务及与俄罗斯、廓尔喀外交事务也归理藩院管理。
理藩院级同六部,设尚书、侍郎各官,仅用满、蒙族。理藩院的设置,使清朝实现了对边疆地区的有效管辖,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四是南书房。康熙十六年(1677),正值平定三藩关键时期,康熙皇帝为笼络汉族词臣,命学士张英、高士奇入值其读书的南书房。南书房非正式机构,但入选者与皇帝讲求学业,并备咨询,甚至代拟谕旨,"权势日益崇"。
其他机构还有:内务府,总管皇家生活并管理太监;八旗都统衙门,掌管八旗旗务。
为了突出满洲贵族的政治特权,清政府规定,国家机关主要部门实行满汉复职制,大权操于满官,甚至有些官职为满族专缺,满洲族人出仕未必全由科举,另有八旗学校、笔帖式考选、御前侍卫提拔等多个途径,体现出“首崇满洲"的原则。
自乾隆中期始,清朝疆域达到全盛:东起库页岛东岸,西至巴尔喀什湖和葱岭,北逾漠北与外兴安岭,南到东沙、西沙、中沙、南沙诸群岛及曾母暗沙,领土面积超过1300万平方公里。
在辽阔的国土上,由于存在着边疆与内地、汉族与各少数民族的差异,清朝实行多种地方行政管理制度。
广大内地、边疆汉族聚居区、西南边疆(西藏除外),沿元明以来的行省制。但清朝省的长官已非布政使,而是总督、巡抚。明朝总督主要职任是督理军务、漕运、河务与盐政,巡抚则安抚军民,兼理军政。督抚皆系朝廷派遣官,均负有监察、纠劾地方官之责。
但到明末清初,督抚虽辖区不稳定,有的甚至省置无常,然已为地方必设,且渐侵夺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的行政司法权。到康熙年间,督抚发展成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乾隆中叶,督抚分掌十八行省格局形成。总督辖省之数不一,计有:直隶、两江(辖江苏、安徽、江西)、闽浙(辖福建、浙江)、湖广(辖湖南、湖北)、两广(辖广东、广西)、云贵(辖云南、贵州)、陕甘(辖陕西、甘肃)、四川等8总督。另有负责专务的漕运总督、河道总督。
除了直隶、四川,其余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云南、贵州、陕西、甘肃,每省巡抚一员。于是,布政使、按察使成为督抚属官,仅料理钱粮、刑名而已。
督抚成为地方官,明代都察院监察御史巡按地方之制又于顺治末年废除,中央对行省官员的监察遂成了问题,清朝统治者便采用臣工向皇帝直接上呈密折的制度,使官僚之间相互牵制,皇帝亲察。
清代地方行政系统,系省、府、县三级制,但在省、府之间,又有非一级地方政权的"道"。道之官员称道员。明朝以布政使属官参政、参议,按察使佐官副使、佥事分巡所属地方,主要职能是监察府州县官,督理政务,称分守道、分巡道。又有执行专务的兵备道、盐法道、驿传道等。
到清康雍乾时期,经多次整顿,道制日益规范,但有辖区的道的职能不仅限于监察,对府州县政务也多有渗透,向一级地方政权方向发展,且日益成为督抚的属官。
清代府有两类。首都京师设顺天府,陪都盛京设奉天府,均置府尹一人,品崇权重。直省下的府设知府,与府同级并直属于省的直隶州、直隶厅设知州、同知(或通判、州判)。
县是最基层政权,设知县(或县令)。与县同级的散州、散厅设知州、同知(或通判)。
清代疆域辽阔,民族众多,生活方式异彩纷呈,故而清政府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
东北地区是清朝发祥地,战略地位重要,所以设盛京(又称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辖区,各区根据不同民族特点,分别以八旗制、州县制、盟旗制、姓长屯长制管理。
蒙古族聚居区实行盟旗制,漠北由乌里雅苏台将军(又称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统辖;漠南由绥远城将军、察哈尔都统、热河都统管辖。
新疆地区以伊犁将军为最高军政长官,辅以都统、参赞大臣、办事大臣、领队大臣等。
天山以南维吾尔族聚居区,实行政教分离。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
西藏虽实行政教合一制度,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为最高领袖,但僧俗事务由驻藏大臣代表中央政府总掌。
海疆方面,台湾设府,隶福建省;海南岛设琼州府,与东沙、西沙、中沙、南沙诸群岛隶广东省。
清朝在边疆地区推行“因俗而治”、“分而治之”政策,并镇以重臣,保证了边疆的稳定。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有利于边疆开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