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从事国企改革服务,当然非常关注二十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就是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路线图、施工图,为接下来五年、十年乃至本世纪中叶的改革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新方向。
虽然我们要突出重点学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相关内容,但是也要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改革部署深入学习,毕竟,几乎所有深化改革之举都涉及国资国企,必须全面系统学习,才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决定》要求。明律师在学习《决定》之时,也秉承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心态,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心得、共同进步。今天我们聊聊如何健全税收制度。
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
(五)健全税收制度
税收收入是现代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因此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重要角色。可以说,各个领域的发展,税收都可能发挥相应的作用。税收制度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等重要功能,涉及国家与企业、个人以及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利益分配。虽然我国税制改革取得长足进展,但是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相比,税收制度也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地方税种普遍收入规模较小,直接税体系还不够完善,各种隐形变相的税收优惠政策大量存在,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调控经济运行和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
因此,《决定》将税制改革置于“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中,强调税制在宏观调控制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优化税制结构”,推动税制由流转税、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加快向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三足鼎立”税制结构转变,更好发挥税收制度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势。
1.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的运用,新业态已经成为潜在的重要税源。现行税制并不能适应对新业态课税的需要。新业态在经济发展中的分量越重,与之相适应的税制构建的迫切性就会越强。
因此,《决定》要求“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推动税收制度能够适应新业态的发展,促进经济的创新和增长,同时保持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主要举措包括: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安排,适应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特点,着重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等关键税种的法律法规条例层面,明确“新业态税收制度”所对应的课税对象、适用税率与税收优惠等基础安排。
二是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税制调整的关系,税制调整不仅要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支持机制,还要适时对新业态经济活动合理征税,增强税收征管的规范性、便捷性和精准性,以适应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等新业态的特点。
2.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税收法定原则得到了有效落实,但是个别税种的立法工作尚未完成,税收优惠政策不够规范,这与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
为此,《决定》提出“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确保税收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举措包括:
一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围绕支持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协调发展,加强税收立法修法工作,完善绿色税制,稳步推进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立法,积极稳妥推进非税收入立法研究,提升政府收入体系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
二是规范税收优惠政策。明确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标准,确保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三是完善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支持机制。加强对国家战略任务和基本民生项目的税收支持,研究与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创新,促进和规范数字化、绿色化发展。
3.健全直接税体系
直接税是税负不能转嫁、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所得税和财产税是直接税体系的最主要内容,其中所得税事关收入分配公平和共同富裕。因此,健全直接税体系对于促进收入分配公平、提高财政收入稳定性、支持国家治理和发展以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决定》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健全直接税体系的重点,要求“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主要举措包括:
一是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逐步将更多的收入类型(如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资本性收入等)纳入综合所得的征收范围,提高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力度,更好地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是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统一征税标准,只要是劳动者通过体力和时间获得的收入,都应纳入劳动性所得,按相同的税率、扣除标准、预缴方式和汇算清缴方式进行征税。
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和扣除标准。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优化税率和级距,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考虑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成本和必要支出,完善覆盖基本民生项目的扣除标准,确保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4.深化税收征管改革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质量的重要途径。近年来税收征管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国地税合并,大幅度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税收征管仍有改进空间。为此,《决定》提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主要举措包括:
一是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税收征管的自动化、智能化,加强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二是完善税务执法制度和机制。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推进将现行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增强税务执法的规范性、便捷性和精准性。
三是精准实施税务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
四是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加强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税收共治格局,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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