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自2023年12月19日发布,2024年7月1日正式生效。相较于2013版公司法,本次修订范围占据整篇公司法三分之二以上的内容。其中,注册资本缴纳制度作为本次修订的重大亮点,由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一经新法公布便引起企业家高度关注。企业注册资本既是企业运营的物质基础,也是企业对外承担责任的信用保障,更是股东与企业责任承担的分割。笔者结合实务操作,梳理与注册资本相关的常见十大问题,助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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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五年实缴制,适用于哪些经营主体?
答:首先,从企业的类型划分,依据《公司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并不在新法调整范围内,自然不受五年缴纳实缴的约束。
其次,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五年的实缴期限,而是有一个三年的过渡期,即从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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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2、新《公司法》实施后,是否意味着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能再认缴?
答:不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即新公司法依然实行认缴制度,但附加了实缴期限。股东在成立公司时依然可以先认缴,再在章程规定(章程规定的缴纳时间小于五年)的时间内缴足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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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企业注册资本必须五年内一次性全部缴清?是否可以分期缴纳?
答:结合问题1中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五年缴纳期属于法定最长缴纳期限,法律规定需在五年内缴足,并未禁止分期缴纳。股东可在章程中更加灵活地规定缴纳方式,可以约定分期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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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2024年7月1日后注册新公司,法定时间是五年内缴足,法律是否有例外要求股东提前缴足?
答:有例外。除章程规定的实缴时间小于五年外,在五年最长实缴的基础上,公司法存有例外情况可突破五年最长缴纳的时间限制,即股东加速出资制度。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即公司不能偿债,债权人有权要求出资履行期未到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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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2024年6月30日之前已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也需要在五年内完成实缴吗?
答:对“老公司”实施的是“3年过渡+5年认缴”的缴纳方式。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图解如下:
依据该条规定,“老公司”除了关注实缴的期限外,还需要重点关注章程对于出资期限的规定是否超过2032年6月30日。若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已超过2032年6月30日最迟缴纳期限,则公司需要在三年过渡期内(2027年6月30日前)修改章程,将缴纳期限调整至2032年6月30日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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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如果股东无法按期完成实缴,是否可以通过转让股权规避出资责任?
答:此想法具有可能性,但需格外谨慎。新公司法时代“转出股权≠彻底免除出资责任”。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简言之,在股权出资义务到期前原股东转让股权,如果受让人在出资期限到期后并没有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即便已经转让了股权,原股东依然要在受让人缴足出资前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在股权转让之前,股东要擦亮眼睛,避免将股权转让给没有出资能力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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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7、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2024年7月1日之前就完成了转让,未来受让人未实缴到期,原股东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答:是有可能的。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解决新旧衔接的问题,2024年6月29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四条规定: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公司法作出规定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一)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此,只要受让股东没有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即便转让行为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原股东仍然需要承担补充责任。通过问题4、问题5,能明显感受到,此次公司法的修订更偏重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股东以转让股权规避出资义务的方式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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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8、公司注册多年,未来也无法足额缴纳,股东该何去何从?
答:需根据企业的现实经营状况分情况去应对。
第一种情况:股东无经济能力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但还想要继续经营。对待此情形,首先考虑是减资,通过减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其次考虑能以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例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最后考虑选择寻找有履行能力的受让人,转让股权。
第二种情况:公司自注册后没有实际经营,股东完全没有出资履行能力,未来也不打算继续经营。此种情形,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先行注销公司,待时机成熟再行注册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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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9、2024年7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设计考量的因素有哪些?
答:公司的注册资本属于全体股东承诺缴纳的金额,公司法修订前,基于认缴制度的规定,有些企业头小帽子大,注册资本贪多。但新公司法时代,只要公司无法偿债,股东就要面临被随时缴足出资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设计注册资本时,首先考虑企业行业是否有特殊规定,例如银行、劳务派遣行业、融资租赁等均有最低注册要求,企业需参照设立。其次是考虑股东的实力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建议企业摒弃原有认缴注册思维,“有多大头戴多大帽子”,量力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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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股东未实缴、未按期实缴出资,企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企业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股东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资、未足额履行出资有可能会面临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调整出资期限的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公司未按照本规定调整出资期限、注册资本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即登记机关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登记机关将主动做特别标注并公示,影响企业信誉。
校稿:黄茂醌
崔晓雅
专职律师
工作经历
2021年至今 山东鑫士铭(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专业领域
崔晓雅律师拥有11年法学学习经历,具备专业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及较强法律事务解决能力。专业领域主要为公司商事及婚姻家事。从业期间先后处理过多起公司商事业务、房地产业务及婚姻家事业务,其中包括成功代理多起案涉金额超一亿元的重大复杂买卖合同纠纷,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件。自从业以来,先后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能够始终提供贴近精致的专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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