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
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发布
关于消防行政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委编办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和火灾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消〔2022〕109号)、《关于强化群防群治提升“九小场所”消防安全防范能力的意见》(鲁安发〔2024〕21号)等文件的要求,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现将部分消防行政执法权限委托新城、仪阳2个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要求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受委托街道办事处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本区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监督检查单位的范围为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是对辖区的一般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同时协助派出所做好九小场所以及村居民住宅小区的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受委托街道办事处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给予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详见附件。受委托街道办事处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权限范围的,应当提请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部分投诉举报核查处置。将部分同等监管范围内单位和个人造成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交由街道办事处核查。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消防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街道办事处以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实施委托执法权,应当严格执行委托书内容并接受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的监督,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或者滥用委托执法权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受委托街道办事处应当具备执行委托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街道办事处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和执法工作经历的在编在岗人员,经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培训合格后,担任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相应的消防行政执法职权,人员名单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合理确定工作进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开展简易处罚开始,逐步开展街道办事处委托执法工作。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5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对委托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附件: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消防行政委托执法权力事项
肥城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10月15日
附件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消防行政委托执法权力事项
备注:1.1-8项行政处罚权相关的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一并委托;2.9-11项消防监督权仅委托监督检查权和责令改正权
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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