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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案件时,经常遇到因当事人避而不见或联系不上导致诉讼文书送达困难的情形,在面对这种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从而破解送达难题。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郭鹏飞诉赵继荣不当得利纠纷、于志强诉赵继荣不当得利纠纷、杨继锋不当得利纠纷三起案件,被告为同一人赵继荣,因其常用通讯方式联系不上下落不明,案件受理后无法通过常规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送达了本案的诉讼文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故以上三案经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即视为送达,此后当事人仍未到庭的,法庭视为当事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将会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也由其自行承担。
供稿:王晓菁
原标题:《【公告送达】被告“避而不见”时 如何维护原告权益》
来源:秦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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