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成效,全文共计949字,阅读完毕约需7分钟
一、补税“倒查三十年”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税务系统 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 “倒查三十年”是个谣言。
不可能,绝对不可能。
关于这个用心险恶的谣言,国家税务总局已经专门做了说明。
本文所指的“倒查三十年”,就是税务总局所称的“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中出现的对三十年前企业的税务问题进行查处的客观现象。
例如:上市公司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就发布公告,称: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要求枝江酒业(原控股子公司)补缴1994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税费8500余万元。
从个案角度看,“倒查三十年”倒也是对的。
二、“倒查三十年”是否合法
我的朋友小文问我,税务机要求企业补缴三十年前的税费,是否有法律依据?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特地查询了《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
企业如果通过偷税、抗税、骗税方式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并没有时间限制。
不要说三十年,五十年、一百年都可以!
值得称道的是,行政处罚的追诉期为五年,虽然已经远远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税收征管法》就是所谓的“法律另有规定”),但毕竟还是有个明确的追诉时效。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枝江市税务局只是要求枝江酒业补缴税费8500余万元,而没有对其行政处罚。
果然是“依法行政”。
三、结语
税务部门没有组织开展全国性、行业性、集中性的税务检查,更没有倒查20年、30年的安排。近期反映的有关查税补税,有的是对企业以前年度欠税按程序进行催缴,有的是对企业存在的税收政策适用风险按程序予以提示告知,均属税务部门例行的依法依规正常履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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