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全市各类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汛期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各类房屋安全管理,预防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9号)、《邯郸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邯自房治办〔2022〕33号)、《关于建立健全自建房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邯自房治办〔2023〕0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类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要高度重视房屋安全工作,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要对自己所属或使用的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消防、避雷、电梯、给排水等重点设备设施和公共通道、公共活动场所、地下室、地下停车场等重点部位),对存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二、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房屋主管部门,应在汛期前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民用住房、工业厂房、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特别是老旧房屋、经营性自建房、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要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负,并承担相关责任。
四、对建筑基坑施工现场附近的房屋,现场施工及管理单位要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并加强监护,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所有人,应按照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五、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照本通告,做好本辖区的各类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房屋安全档案,进行房屋动态管理,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六、本通告有效期为2024年6月7日至2025年6月6日。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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