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重庆交通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四大队在G75兰海高速公路东阳收费站开展网约车及非法营运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渝ADA8**6号小型轿车为余某个人所有,驾驶人却为冉某(该车驾驶员)。
经调查,车辆所有人余某2023年10月以前利用渝ADA8**6号小型轿车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后改行做其他工作,于是将该车以3000元/月的租金转租给冉某,让冉某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6月3日,车辆所有人余某到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余某起初显得非常震惊和不解,认为车有网约车资质,驾驶员具有网约车驾驶员证,为什么就违法了?当执法人员向其详细解读《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车辆为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车辆所有人不得将车辆转租、转包给其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余某这才恍然大悟,表示知错认罚,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立即收回车辆。余某的违法行为也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重庆交通执法总队温馨提示:将个人名下的网约车转租给他人从事网约车经营存在法律风险;一旦转租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将面临民事赔偿风险;转租车辆被他人驾驶后实施违法犯罪,车辆所有人也将被追究相应责任。
来源:重庆交通执法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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