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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早晨7点左右,周某某(女,55岁)驾驶电动二轮车,沿35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仪征市弓尾岗路口时,与沿科研三路由南向北行驶包某某(男,39岁)驾驶的小型轿车相碰,事故致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
从现场视频可以看到,电动车驾驶员周某某行驶至交叉路口时,直行方向为红灯,但是其仍然通过路口,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碰撞瞬间,周某某头盔未系牢直接飞出!
所幸小汽车驾驶员包某某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向右避让,两车速度不快,周某某未受严重伤害。
责任判定
当事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包某某无责任。
“宁等三分 不抢一秒”
真实案例告诉我们
一次闯红灯付出的代价
可能就是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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