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语君语:近日,收到一篇网友宜人投稿的中篇小说,讲的是女法官苏梦,从外地法院调入后,从不熟悉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走过一番的弯路之后,靠着敬畏和钻研法律的精神,终于成功驾驭了此类案件。
第十七节 张法官自查汇报
吴惠石找张厚祥谈话一周后,张厚祥来到吴惠石办公室,把自查报告交给了吴惠石。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报告
尊敬的院领导、庭领导:
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央督导组的工作部署,和院、庭两级领导的指示,我对“汪风鸣诉吴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医疗损害案”进行了自查。
我是该案的独任审判员。
我对该案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省高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将本案发回我院重审。
我对此裁定不持异议。
按照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工作安排,针对汪风鸣医疗案审判过程中出现的失职情况,我作以下自查汇报:
汪风鸣一案,包括汪风鸣在内,共有四名原告。
被告是吴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汪风鸣的妻子汪丽樱因患脑动脉瘤,到被告医院治疗。
医生给汪丽樱施行脑动脉瘤栓塞微创手术。
病历材料及医学影像片证实,汪丽樱颅脑内存在两处脑动脉瘤:一处是右侧大脑后动脉P2段动脉瘤,另一处是右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
医生做P2段动脉瘤,手术成功;做M1段动脉瘤手术时,术中弹簧圈突破瘤体,动脉瘤破裂,汪丽樱脑出血死亡。
汪丽樱死后,汪风鸣等原告聘请兰克难律师为原告诉讼代理人。
2018年5月,我院受理本案。
我接手这个案子是2018年11月。
诉讼过程中,兰律师给我办公室打过很多次电话,我从来没接过他的电话。他后来又打我手机,我训斥了他,说:你打我手机干什么?我的手机是私人财产,不是办公用的,你以后不要再打我手机了!
被我训斥后,他又给我手机上发了一些短信,申请我去医院调取汪丽樱的手术录像,还催我案件已超期,抓紧安排开庭。我没回他信息。
后来,兰律师还用快递给我寄了一些材料,我也没理睬,没有考虑过他的意见。
在法官与律师的正常工作沟通方面,我做得不好,应当检讨。
本来,因该案疑难复杂,我想得到律师必要的协助,不想和律师搞得太僵了,想缓和一下关系。有一件事,使得我和兰律师的关系不光没有得到缓和,反而越来越僵。
那是2019年3月,院里布置,要抓紧审结积压了6个月以上的超期案件,案件承办法官要多做当事人的工作,想办法能调解的尽量调解结案,调不了的要尽快判决。
兰律师代理的脑动脉瘤案是排上了号的。我打电话给兰律师,要求他做原告工作,接受法院调解,并申请案件延期审理。
兰律师拒绝调解,拒绝申请案件延期审理。
我认为兰律师不尊重法官,不配合法院工作,对他产生了反感。
我接手脑动脉瘤案的时候,这个案子已经在诉调对接中心压了6个月。被告同意补偿原告3万元,调解结案。原告不同意。我明知这个案子原告不会同意调解,但接手该案后,还是想试一试强压原告当事人继续调解,没有成功,就把案子搁置起来了。
我违背原告意愿,强压原告接受法院调解的做法,是错误的。
是否申请案件延期审理,是当事人的权利。
我认为兰律师拒绝申请延期审理,就是不配合法院工作,这个想法也是不对的。
案子拖延到2019年7月开了庭,由我院委托给吴州市医学会鉴定。
医学会鉴定意见的结论:
1、脑动脉瘤栓塞术的手术是否有过错问题。
根据现有病历资料,不能证明医方施行的脑动脉瘤栓塞术存在过错或失误。
2、患者知情同意权问题。
患方认为:医方在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及手术记录的术前诊断中均仅有P2段动脉瘤,没有记载M1段动脉瘤;故患方术前仅同意进行P2段动脉瘤的栓塞手术,术前不知道(医方没有告知)做M1段动脉瘤栓塞手术。
2018年4月10日
4月11日
医方认为:医生术前曾两次就两个动脉瘤的手术风险告知患者家属,医方没有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鉴定人认为: 鉴于医方术前是否告知患方行两个动脉瘤的栓塞手术这一事实,医患双方陈述不一,而这一事实的认定已超越了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的范围,故请委托方依法查证确认。
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告知了M1段动脉瘤栓塞手术,则医方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其诊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如果委托方认定医方没有告知M1段动脉瘤栓塞手术,则医方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医方的过错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9月,我收到鉴定意见书,认为既然医学会没有肯定医方有过错,那医方就是没有过错。医疗案,法官按鉴定意见判,就不会有错。
法庭再次开庭,对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
原告方的兰律师对鉴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我转给医学会,医学会没有作回复;兰律师申请医学会出庭接受质询,医学会出庭人员对兰律师提出的问题拒绝回答。兰律师申请重新鉴定,我不准许重新鉴定。
整个审理过程,我抱着以不变应万变的心态,坚持按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来判案,没有认真负责地审查鉴定书,犯了以鉴代审的错误。
静下心来想想我犯以上错误,主观上的原因有:一是司法为民的责任心不强,没有牢牢竖立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二是本领恐慌,因为自己不懂医疗审判就瞎应付,敷衍了事。
原告一、二审败诉后,申请再审。省高院再审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我院重审。
我的理解是,省高院认为本案两次错判,问题主要出在一审。我作为一审独任法官,应对一审错判负全部责任。
希望院、庭两级领导指派责任心强,懂医疗审判的人,重审本案,纠正我的错误,尽量挽回我错判案件造成的不良影响,让人民群众从法院判决的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以上自查汇报,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自查报告人:张厚祥
2021年4 月13
吴惠石认真阅读了两遍张厚祥法官的自查报告。
第一遍阅读的目的,按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个人自查的工作要求,审查张厚祥的自查报告,看其是真正在自查个人工作中存在的错误或不足之处,还是仅仅走走过场,应付一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
第二遍阅读的目的,仔细查找张厚祥在脑动脉瘤案原一审过程中,具体犯了什么错误,为什么会犯这些错误,重审该案如何避免旧错新犯,重蹈覆辙。
阅读完第二遍,吴惠石用荧光笔在张厚祥的自查报告中划出重点语句: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法官与律师的正常工作沟通,做得不好;没有认真负责地审查鉴定书,犯了以鉴代审的错误;没有牢牢竖立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本领恐慌,不懂医疗审判瞎应付,敷衍了事。
划完重点,想起脑动脉瘤案重审的审理期限己过去一个半月了,他发微信询问苏梦:“脑动脉瘤案重审,进展如何?务必在审限内调解完毕或作出正确判决。”
苏梦回微信:“证据和法律两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我已找过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到法庭谈话,争取调解结案。如调解不成,我会择日安排开庭,在审限内作出正确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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