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需要划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与误听、误信、轻信而传播的界限。对于有的信息确实难以分清真伪,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真实的信息而误传播,危害不大的,因行为人对传播虚假信息并非出于故意,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编造、传播的信息内容有一定根据,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意图,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不得定罪处罚。只有故意编造上述4种虚假信息,并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他人编造的虚假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其他媒体上传播,并且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才以本罪论处;对于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程度的,可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条规定,予以拘留、罚款。
2.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信息不再属于恐怖信息。
2003年5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 291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该解释曾将疫情、灾情信息列入恐怖信息,但在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后,对疫情、灾情,不能归入恐怖信息了。对编造、故意传播此类信息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20年2月6日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部分第6项明确指出,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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