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美术作品的创作与交易日益频繁,而与之相关的著作权纠纷也层出不穷。近日,潮安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林某因在其网店售卖某联名T恤,侵害王某某的某兔系列美术作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情回顾
*图源网络
2023年,王某某创作完成某兔系列美术作品,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公开发表,并经过某省版权局审核完成作品登记。5月份,王某某在浏览某电商平台商品时,发现林某所经营的网店正在销售的“某官方联名兔子男女时尚纯棉短袖T恤”所使用的图案与其所设计的某兔系列美术作品中的部分作品相同,且成交量较大。对此,王某某向潮安法院提起诉讼。
潮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某经登记取得涉案《作品登记证书》,且该作品在构图选择、线条运用、色彩搭配等方面体现了作者的独特构思和表达,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林某未经王某某授权、许可,在涉案网店销售的商品上使用某兔系列美术作品中的部分作品,侵害王某某案涉作品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性质、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及纠错态度等因素,依法判决林某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计6000元。
法官提醒
创作的思路可以被借鉴,但作品的“独创性”不得被复制。服装设计者、商家等在设计、经营过程中,应尊重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如需使用他人原创美术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许可,避免造成侵权行为。美术作品的创作者应当加强著作权登记和保护意识,及时将自己的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以便在维权时提供有力的证据。著作权人当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撰稿:徐晓曼
来源:潮安法院
编辑:张蝶 吴柏霖
审校:林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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