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1.划清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与谎报恐怖险情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对一般公民听到某个恐怖信息后,因难以分清信息真伪,又主动告知其他人或者打电话报警,经事后查实是虚假恐怖信息的、因行为人对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并非出于故意,不构成犯罪。行为人编造、传播的信息内容有一定根据,主观上没有危害社会意图,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后果的,不得定罪处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编造恐怖信息报警,则构成本罪。
2.准确认定编造与传播行为。
根据《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规定,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 31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即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破坏民航正常运输秩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如果行为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又自行传播的,即"自编自传"、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因为传播是编造行为的自然延伸,编造行为可以吸收传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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