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锦州,大爷觉得自家电费高得离谱,买了1块电表安装在自家电表后面,结果发现1个月的电费竟然相差150度。
大爷随后找到电力公司理论,见对方更换新的电表以后用电量明显下降,于是要求电力公司赔偿,未果后直接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
(案件来源: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年近70的李大爷称,自打2015年搬进新家后,就感觉新家的电费有些高得离谱,自己平时用电频率也不高,为什么就这么费电呢?
据李大爷的观察记录,2020年5月用电量324度、6月394度、7月454度、8月555度、9月673度,他不知道究竟要什么样的家庭才能每月用电量这么高,并且还在逐月增加。
从2015年到2020年,因为各种原因,电力公司曾给李大爷换过三次电表,但每次换完用电量都是高得吓人,让李大爷都有些怀疑人生了。
这年国庆,为了验证是不是电表出现了问题,李大爷专门跑到某专卖店买了一块标准计量电表安装在电力公司的电表后面,结果到当月底的时候,竟发现两块电表相差了150度!
看到这个数字,李大爷非常生气,于是找到电力公司讨要说法。
拉扯了一个多月,电力公司终于在12月上旬给李大爷换了一块电表,而结果也正如李大爷所想,每月的用电量果然减少了不少,且稳定在一个大差不差的范围内。
不愿吃这个大亏的李大爷连忙跑到电力公司调取了自己从2015年到2020年间的用电明细,要求电力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
在村委会的调解下,电力公司曾同意返还给李大爷部分电费,只是双方没能对还款费用达成一致。
在李大爷的观点里,电力公司本应就“诚实信用”的原则向他提供标准电表,现在发生损失后,应该按照每月1500度,每度0.5元的价格赔偿他这六年的损失才是,返还费用共计5400元。
因为电力公司不愿赔偿,李大爷一怒之下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然而电力公司却拿出了电表的鉴定结论,表示电表是合格产品。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本案说法
1.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之规定,李大爷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在李大爷提交的证据中,从2015年间至今的用电量的情况在三次更换电表中没有明显差距,基本每月电量亦没有大幅度的异常差异,更何况李大爷认为的存在计量问题的电表已经有关部门检定为合格产品,所以法院驳回了李大爷的诉请,一审结束。
2.拿到这样的结果后,李大爷非常委屈愤怒,当即上诉要求其区法院撤销判决或依法改判。
李大爷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在这过程中完全没有能力向电力公司这样的垄断企业做更多取证,他的这个用电量显然不合理。
然而电力公司仍旧是同一个观点,认为他们所使用的电表是经过专门鉴定的,李大爷所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当中,因为李大爷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不能举证说明电力公司的违法行为,所以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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