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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14 来源:宾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宾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宾)文综罚字〔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年2月22日17时40分,宾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吴世斌(20010221013)、赵洪志(20010221011)等三名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宾阳县广场南路花园酒店一层商铺的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接纳贰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该违法行为,同时依法对现场提取了相关证据: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网吧消费现场情况提取单等。
2024年2月2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的投资人韦光伟进行了调查询问,韦光伟承认了该场所2024年2月22日17时40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2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是一家证照齐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4年2月22日17时40分,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存在如下违法行为:接纳贰名未成年人(蒋某佑,男,2012年3月7日出生;覃某希,男,2011年6月11日出生)进入营业场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编号为(宾)文检字〔2024〕第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网吧消费现场情况提取单2份,证明了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在2024年2月22日17时40分接纳叁名未成年人(蒋某佑,男,2012年3月7日出生;覃某希,男,2011年6月11日出生)进入营业场所并被宾阳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当场查获的事实;
二、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投资人韦光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三、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四、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投资人韦光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接纳贰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编号为(宾)文检字〔2024〕第1号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网吧消费现场情况提取单2份、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投资人韦光伟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宾阳县游龙网咖会所投资人韦光伟《调查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存在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作为一家证照齐全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应给予一般处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的行政处罚。2024年2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宾)文综罚告字〔2024〕第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3月6日,你单位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并于当日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的情况说明。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宾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11日
网络资料:图为检查小组在检查娱乐场所情况,宾阳五配图
"宾阳五"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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