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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她”幸福 绽放“她”力量 | 苏州中院发布全市法院维护妇女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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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护事关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是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应有职责。在“三八”国际妇女节到来之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近三年审结的案件中评选出10件在妇女权益保护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向社会公布,以进一步提升妇女权益保护水平,全力促进妇女发展进步,营造全社会关爱妇女群体的良好氛围。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婚姻效力认定、反对家庭暴力、离婚时妇女权益保障、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困境妇女救助等方面,这些案件的处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及司法为民的宗旨和情怀。通过这批案例的发布,我们着力倡导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

一是妥善处理婚姻家事案件,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男女平等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妇女在家庭生活和家教家风建设中都发挥着特殊作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效力、夫妻扶养、离婚、继承等纠纷时,依法贯彻落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等制度,切实发挥民法典等国家法律保障妇女权益的作用。如案例一,法院主动调查取证,深挖诉讼动机,结合公序良俗和常情常理,依法认定婚姻效力,维护合法婚姻主体的权益。案例三,法院锁定家暴证据依法判决离婚,并支持了受害女方的损害赔偿诉请,体现了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案例五,法院在解体不幸婚姻的同时,准确适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为重病妇女提供了离婚后的治疗与生活保障。

二是依法处理各类民事纠纷,维护女性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人民法院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妇女人身安全及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人格权保护的新要求,在相关案件中准确研判案情,及时作出回应。如案例八,法院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恋爱分手后的骚扰行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禁令,织密女性权益“保护网”。案例九,法院判决捏造事实利用网络损害女性名誉权的行为人,以及未尽到监管职责的网络平台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鼓励更多女性对不法侵害大胆说“不”。

三是优化司法审判工作理念,保障困境妇女的基本生存权利。人民法院不断增强做好新时代妇女维权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于涉及妇女权益的民事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确保妇女的合法权益优质高效得以实现。如案例十,法院对于生活困难需要司法救助的妇女,快速落实司法救助,确保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

本次案例发布,我们在发布形式上有所创新。选取5个案例,以家事法官讲述案例故事的形式向社会公布,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释法说理传情。

全市法院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

审慎认定维护合法婚姻效力

——刘某与陆某婚姻无效纠纷

基本案情

2005年6月,陆某(女)与朱某(男)登记结婚,婚姻状况一栏中记载朱某系未婚,陆某系再婚。此后陆某携女儿周某与朱某共同生活多年。2014年6月,朱某因病去世,陆某、周某与朱某的母亲吕某曾因朱某的遗产继承问题诉至法院,主要涉及朱某生前一套拆迁房屋补偿款项的分配,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2月,刘某(女)诉至法院,认为其与朱某于1989年12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在其与朱某没有解除婚姻的情况下,陆某与朱某登记结婚系重婚,故要求确认陆某与朱某的婚姻无效。为此,刘某提供了其户籍地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在档案管理中心调取的婚姻申请书,但证明及申请书上记载的双方姓名与朱某、刘某有出入,女方出生日期与刘某亦不一致。陆某认为刘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朱某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刘某自述与朱某相识不久后就离开苏州回到贵州老家,与朱某没有共同经营家庭,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朱某与刘某进行了结婚登记,在并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又与陆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构成重婚,应属无效婚姻,故判决确认陆某与朱某的婚姻无效。一审判决后,陆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对朱某生前居住社区、母亲吕某居住社区的知情人员及吕某进行走访调查,并向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核实了解婚姻登记情况。二审法院认为,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法律明确禁止重婚。确立婚姻关系的前提是完成结婚登记。陆某提交了结婚证证明自己婚姻的合法性,其与朱某婚后共同生活的事实也得到了居住社区群众的认可。而刘某提起本案诉讼,仅提供了一份结婚申请书,且其中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等重要信息均与刘某本人不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处理结果一栏也为空白,未能反映审查结果及婚姻登记是否完成。结合法院向社区、朱某母亲吕某调查了解的情况以及刘某自述与朱某认识的过程,可以认定刘某与朱某的接触时间短,并未形成公众普通认同的事实婚姻。刘某回到老家三十多年间未再回到过朱某住处,朱某生病过世其也未曾照料送终,如认定双方保持婚姻存续状态明显不符常理。且根据从刘某老家派出所调取的人口信息普查情况,刘某在老家已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两子,如认定刘某与朱某的婚姻关系存续,刘某反有重婚之嫌。从现有证据看,刘某与朱某未能形成有效婚姻,陆某与朱某生前缔结的婚姻应属有效。二审改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缔结婚姻作为男女双方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还涉及子女及其他亲属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婚姻效力的认定必须充分审慎,于法有据,同时最大程度地符合国情、常理和习惯。进行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义务必经的法律程序。本案中,刘某主张与朱某结婚在前,但其既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材料,也未与朱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双方三十多年无联系往来,认定两人存在有效婚姻关系依据不足,也有违常情常理,更不足以推翻之后陆某与朱某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婚姻效力。“真假夫妻”疑云的背后是朱某遗产分配带来的经济利益冲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加强了走访调查和证据审核,深挖了诉讼动机,通过公正裁判维护合法婚姻的稳定性与婚姻主体的权益,弘扬文明、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审判决后,陆某向法院赠送锦旗并亲笔书写感谢信,感谢法院公正办案为其照亮后半生的道路。

案例二

妻子婚内患病,配偶应承担法定扶养义务

——刘某与吴某扶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刘某(女)与吴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儿一女。2020年12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开始分居,刘某回家和父母同住后确诊罹患抑郁、精神分裂、甲状腺癌,为精神残疾三级,至起诉时已产生医药费用44364元。因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刘某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上述医药费并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扶养费。吴某表示其收入较低,还要抚养孩子,其愿意承担部分医疗费,但刘某主张的扶养费标准过高,应由法院调整。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双方分居期间刘某产生医疗费44364元均由其父母垫付,刘某患病无收入,吴某作为丈夫应当承担全部医疗费用,扣除吴某转账给刘某及刘某父母的款项后,吴某还需支付医药费31324元。考虑双方经济情况,酌定吴某自分居后每月支付刘某1000元扶养费。

典型意义

夫妻之间互相扶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尤其在夫妻一方患病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另一方需要在精神上、物质上给予充分的帮助和支持。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婚姻和睦美满,还可为子女树立榜样,更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基础。本案中,刘某罹患重病无法工作且需要治疗,吴某对妻子既未提供经济上的帮助,也未提供精神上的慰藉,有违法律规定和善良风俗。本案判决支持了女方诉请的医药费及扶养费,让患病女性得到相应的经济保障,同时在全社会营造相亲相爱、向上向善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专家点评


市妇联权益部 徐苏华部长

本案让我想到结婚时的誓词“无论富有还是贫穷,健康还是疾病,都要风雨同舟,患难与共”。这是男女缔结婚姻时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期盼,也是夫妻间法定义务的体现。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也是衡量社会文明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标杆。本案中,法院的处理兼顾了夫妻双方情况,又优先保护了患病女方的权益,说明法院通过案件审理不断延伸妇女权益保护工作的触角。本次案例发布采用了新颖的形式释法明理,更能深入人心,进一步深化了对妇女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发挥了司法裁判的规范引领和教育指导作用,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对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三

抵制家庭暴力 用法律武器维权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刘某(男)于2010年结婚,育有二子。近年来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争执。根据王某提供的接处警记录、调解协议、诊断材料等,从2017年12月开始,二人数次发生争吵、肢体冲突,致王某头部、手部、眼角、胳膊等不同部位受伤。此外,王某提供了二人部分聊天记录,其中刘某使用了大量命令式、恐吓性、侮辱性的语言。2021年下半年,王某多次因精神抑郁、情绪低落、睡眠困难等问题就医,并服用抗抑郁药、安眠药等。王某认为刘某长期家庭暴力和精神折磨导致其恐惧紧张,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刘某认为双方结婚多年,之前因家庭琐事争吵,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程度,不同意离婚。

裁判结果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家暴的证据有受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发生冲突和暴力行为的事实;王某的受伤照片、诊疗记录证实其受伤情况;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刘某实施精神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的处警记录和调解协议证实家庭纠纷处理情况等,足以证实刘某对王某存在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行为。二人因家庭矛盾、感情纠纷引发的冲突和暴力行为较为频繁,存在反复性和周期性的特点,符合家庭暴力认定。法院根据家暴情况,综合其他事实,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刘某支付王某损害赔偿款3万元。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不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危险因素。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多种形式,具有长期性、反复性、隐蔽性等特点。家庭生活中,妇女往往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案中,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互相印证,能够全面反映家庭暴力的事实,法院在认定家暴判决离婚的同时,亦支持了受害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请。本案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弱势群体指明了自救的有效路径,通过公正司法为女性的独立自主及身心健康保障提供了有力后盾。

案例四

离婚时保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

——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徐某(女)与金某(男)于2013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2013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之后又于2013年11月复婚。因徐某认为金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感情恶化,2020年7月二人分居。双方均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又撤诉,期间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关系未有改善。2021年7月,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金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徐某主张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重大过错,诉请法院在处理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同时诉请金某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金某同意离婚,但否认自己存在出轨情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金某的夫妻关系出现裂痕,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金某对婚姻存在过错,对其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一审判决后,徐某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查明,在之前金某起诉离婚的案件中,法院曾向公安机关调取了2021年4月某日徐某报警后的接处警视频。视频中呈现金某半夜时分穿着暴露与其他女性在酒店共处一室的情形,金某对此无法做出合理解释。该证据足以证明金某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是婚姻的过错方。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的持续时间、金某的过错程度及其对徐某造成的心理创伤,二审法院酌定金某向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徐某适当倾斜,由徐某获得60%份额。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要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在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下,无过错方还可主张损害赔偿。夫妻之间应相互珍惜,彼此恪守忠实义务,共同维护和谐美满的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实施婚外情的行为,均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本案中,金某在与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在夫妻财产分割及损害赔偿方面依法维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也体现了对过错方的惩罚,向公众传达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五

离婚时多方面倾斜保障重病妇女生存权益

——胡某与翁某离婚纠纷

基本案情

胡某(男)与翁某(女)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两人共同打拼,积累了一定的家庭财富。2016年3月,翁某因突发意识不清入院手术,经医院诊断为丘脑出血破入脑室、脑疝。经鉴定,翁某罹患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翁某回家休养一段时间后病情无好转迹象,胡某要照顾女儿、打理公司,遂将翁某送至翁某父母处照料,但承担了翁某大部分生活、医疗开支。翁某的父母与胡某经常因翁某的照料事宜发生纠纷,胡某多次诉至法院要求与翁某离婚。翁某的父母表示他们年事已高,无法长期照顾翁某,若胡某坚持离婚,则要求胡某与翁某名下的两套房屋归翁某及女儿所有,且对翁某的后续生活、治疗事宜安排妥当。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经走访调查,确认胡某与翁某分居已逾三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胡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应当准许。鉴于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翁某患病后,胡某是对翁某履行扶助义务的第一责任人。法院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公司股权及转让款等梳理后,按翁某55%、胡某45%的比例进行分割,由胡某向翁某支付相应份额折价款,并酌定胡某给付翁某经济帮助款350000元,按照70000元/年分五年履行,以妥善解决翁某离婚后的日常生活开支、医疗费用等问题。一审判决后,胡某对经济帮助款认定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要照顾女方。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为保障离婚弱势方的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权利救济制度。本案中,翁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突发重大疾病,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论是对生活无法自理的翁某来说,还是对需要兼顾抚养女儿、经营公司的胡某来说,都会产生重大的不利影响。但相对来说,对胡某和女儿的影响是短期的、可以通过自身努力予以改善;对翁某来说,却是在遭遇重大疾病之后的又一次重大打击,在今后较长时间内,翁某只能依靠年老的父母照顾。法院在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考虑胡某的支付能力,从多方面对翁某进行经济利益上的倾斜保护,通过分期支付经济帮助款的形式,帮助翁某获得基本的物质保障,更周全地维护重病妇女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市民政局儿童和残疾人福利处 陈波处长

翁某在遭遇重大疾病之后又经历离婚诉讼,法院从多方面对翁某进行经济利益上的倾斜保护,帮助翁某获得基本的物质保障,维护了重残妇女的合法权益。良法善治,法律体现了刚性,审判体现了温度。从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视角,判决仅是开始,持续关心关爱是必要途径。民政部门对重度残疾妇女的兜底保障关爱,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康复有去处。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社区支持服务、就业指导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助她们融入社会、重启人生。二是生活有保障。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是一项国家制度,能够保障困难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减轻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负担。

案例六

婚内共同经营家庭加盖房屋

离婚妇女财产权益应受保护

——王某与唐甲、唐乙所有权确认纠纷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唐乙(男)于1995年12月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于2018年诉讼离婚。唐甲系唐乙父亲。1982年,唐甲经所在村集体组织审批,在某浜7号新建楼房三间,面积158㎡。2010年8月,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当时唐甲夫妻、唐乙、王某均居住在内。2014年7月,拆迁公司与唐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拆迁补偿款2132111元、三套定销商品房准购证均由唐甲领取。根据拆迁补偿费用清单,某浜7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唐甲,住宅建筑面积280㎡,无证面积190.62㎡,土地使用权面积200㎡。因就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利益分配协商未果,离婚后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部分拆迁补偿款及定销房安置面积归其所有。王某认为其婚后参与了某浜7号房屋的翻建并新建了部分房屋,其有权主张相应拆迁利益。唐甲、唐乙认为某浜7号房屋归唐甲所有,拆迁利益与王某无关。

裁判结果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甲签订协议和领取拆迁补偿款、房屋准购证的行为,系作为某浜7号房屋被拆迁人的代表行为,对唐乙亦具有约束力。王某与唐乙成婚后即成为其家庭一员,也成为唐乙所在集体组织的成员,婚后加盖的房屋及相应增值系王某、唐乙及唐甲夫妻四人共同出钱、出力的成果,四人均应享有利益。考虑王某婚后对某浜7号房屋加盖、装修的贡献,结合拆迁补偿标准、换购定销房中一定比例的增值利益,根据离婚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法院确定唐甲给付王某补偿款35万元。一审判决后,唐甲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故宅基地均以户为单位。当宅基地上的房屋面临拆迁时,相应的拆迁协议、拆迁利益均以宅基地证登记的权利人为代表签订、取得,家庭内部的析产一般通过协商解决。但家庭成员中嫁入该户的女方面临离婚时,其利益往往会被忽略或难以实现。一方面基于离婚,其作为家庭成员的身份被边缘化,不一定了解拆迁具体情况;另一方面由于夫妻关系的解除,双方关系对立,矛盾激化,其亦难以争取权益。本案中,唐甲父子将所有的拆迁利益归并给唐甲,意图让王某分文不得。然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宅基地上房屋的增建、翻建、装修或多或少都能体现参与其中的女方对家庭作出的贡献,女方因此享有的利益应予保护。本案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性质,在农村家庭房屋析产过程中肯定了女方的付出,切实保护了妇女的合法财产权益。

专家点评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张鹏教授

本案确认、保护了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对于家庭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益。一方面,准确认定了妇女对于家庭的宅基地使用权所享有的利益。在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权利主体的。有些宅基地仅仅登记在男方家一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所有家庭成员都有权享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利益。王某作为家庭成员,虽然登记簿上没有名字,但她也应当有权分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准确认定了妇女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所应当享有的份额。包括夫妻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一起出资、出力添置的家庭财产,应当为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王某作为媳妇,和公婆一起参与了翻盖房屋,相关房屋应当认定为是包括王某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的共同财产。既然是家庭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当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而后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七

结婚不成彩礼适当返还

衡平利益倡导正确婚恋观

——郑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下半年,郑某(男)与张某(女)通过相亲网站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因二人在邻近城市工作,交往方式多为张某至郑某处同住几日,郑某也偶尔至张某处短住。2023年初,双方在微信聊天中谈及结婚、购买黄金首饰事宜等,后郑某购买了七件总价近4万元的黄金首饰交付给张某。2023年中,因经济等问题双方感情逐渐不睦,后张某就医发现自己怀孕,但因检查结果不好进行了流产。在张某流产期间,郑某和张某产生较大冲突并分手。郑某要求张某返还黄金首饰,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张某通过相亲网站相识相恋,交往一段时间后开始沟通结婚事宜,郑某以结婚为目的购买了黄金首饰交付张某,符合传统婚俗,应属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分手,郑某有权请求返还彩礼。法院综合考虑郑某交付的彩礼情况、双方的交往和分手情况、张某在恋爱期间怀孕后流产及后续的康复、复诊需要,酌情确定张某返还郑某四件黄金首饰。

典型意义

彩礼系指以结婚为目的,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特定财物。交付彩礼不同于男女双方恋爱中表达情意的赠与,在未能缔结婚姻的情形下,收受彩礼一方原则上应予返还,但具体返还数额应根据双方有无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等,结合当地习俗综合认定。本案中,张某在交往期间怀孕流产,对其身体、生活都有负面影响,并且产生相应费用,在此情况下,全额返还彩礼对女方显失公平。法院综合考量全案情况认定张某返还部分彩礼,平衡了双方利益。

案例八

分手后持续骚扰 行为禁令显威力

——朱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朱某(女)与范某(男)原系恋爱关系,2022年7月分手。分手后的数月里,范某多次通过微信持续性的辱骂、威胁、骚扰朱某及朱某母亲,频繁通过转账一元并附言的方式联系朱某,期间向朱某巨额转账,并以此为由提起赠与合同纠纷又撤诉,经常至朱某租住房屋蹲点且双方存在肢体冲突,朱某及其母亲多次、多处报警。2023年5月,朱某被诊断出存在明显焦虑症状及重度抑郁倾向。为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朱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范某对其及其近亲属实施危害人身安全的行为。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中,范某在与朱某终止恋爱关系后,采用多种方式辱骂、纠缠、骚扰朱某,侵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已严重影响了朱某的正常生活,致其存在现实危险,故法院对朱某的申请予以支持,依法裁定:禁止范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朱某及其近亲属。

典型意义

恋爱分手后,一方威胁、跟踪、暴露对方隐私等情形并不少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故对于恋爱、同居等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受害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进一步举证存在“共同生活”情形,这在现实中往往比较困难。2023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直接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本案中,申请人遭受了多渠道、多类型的骚扰,其人身安全、精神状况已经遭受到现实危险。法院根据新法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通过审理过程中的释法说理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护令,双管齐下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引导、制约,充分保护了女性的人身安全和私人生活安宁。

专家点评


团市委 刘飞副书记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从家庭成员扩大到了具有婚恋交友关系或终止恋爱婚姻关系后的非家庭成员,意义重大,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彰显出司法对妇女权益的高度关切与全面保护,有力引导家庭暴力受害人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本案中,法院通过发出这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向全社会彰显“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的鲜明导向,让女性权利、女性价值在新时代得到更有力的保障与认可。青年婚恋作为青年发展的重要领域,一直是共青团的工作重点。我们倡导文明、健康、理性的婚恋观。爱是尊重和接纳,并非控制和索取,更不是无视司法裁判的暴力纠缠。新时代的青年,既要享受爱情的甜蜜和自由,也要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用新时代法治思想武装自己的爱情观,用法律武器来守护爱情的美好。

案例九

网络暴力不可取 平台不尽职需担责

——李某与王某、某网络公司人格权纠纷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王某用自己的网名在某论坛上发帖,称本地一李姓女子私生活混乱,并配上李某的生活照片(脸部马赛克)。帖子发出后15个小时阅读量近10万次,跟帖数很快达到200楼以上,李某也收到多人转发的链接。李某随后电话联系经营该论坛的某网络公司,认为发帖内容不实要求删除,但某网络公司以申请人身份不明为由拒绝,也未与发帖人沟通。该帖内容对李某的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李某无奈诉至法院,诉请王某及某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该帖、停止侵权,在媒体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同意赔礼道歉,赔偿金额由法院裁判;某网络公司认为其之后经发帖人申请已经删除该帖,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捏造李某私生活混乱的事实、发布李某照片、帖子在网络引发大量点击阅读,该行为侵害了李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某网络公司对李某要求删帖的请求漠然置之,放任了帖子在网络上肆意传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判决王某、某网络公司在报纸媒体上连续10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某网络公司对王某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某网络公司不服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为人们提供了看世界及表达自我的新平台,另一方面也让网络暴力等负面信息传播速度更快、传播范围更广、社会危害突显,相关平台应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监管防范,助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身和人格权益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两者对于女性的重要性尤为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确保女性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这些权益作出了积极回应。人格尊严的侵害更为隐蔽,本案判决侵权行为人及网络平台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确保受害女性得到应有的救济。女性在遭遇网络暴力时,应及时固定证据,可要求平台限制、删除相关信息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也可向妇联、工会等寻求帮助,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专家点评


市教育局政策法规处 张卉副处长

在数字时代和社会生活中,妇女要注重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提升对个人隐私重要性的认识,了解个人信息可能包含的内容和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学会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并谨慎分享。对于任何请求个人信息的情况,有权要求对方说明信息收集目的、使用方式以及保护措施。同时,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是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的重要前提,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遵循合法、合理的途径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苏州市教育系统妇女联合会成立后,每年都会开展家庭文化季等系列活动,力争让每一位女同志都能感受到温暖和关爱。愿我们的努力,能够像春风化雨,润物无声,让女性权益的花朵在每一个角落绽放,让社会因女性的全面发展而更加绚丽多彩。

案例十

司法救助暖民心 纾难解困显温情

——陆某申请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陆某(女)2019年年底因驾驶电动车与他人电动车相撞,导致重型颅脑损伤,之后处于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构成一级残疾。肇事者李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陆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60万余元。判决后李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陆某丈夫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李某名下无不动产信息,无银行存款,本人无履行能力,法院最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陆某受伤以来,其家庭为其治疗几乎掏空家底,生活陷入困境,为保证陆某的后续治疗,陆某丈夫代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后,立刻开展核实工作,向家属及村委会调查相关情况,及时提交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经讨论,委员会一致认为陆某符合规定的司法救助条件,按照未执行金额的30%予以救助。救助金额494000元在申请后三天时间内全部发放到位。

典型意义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直接体现,不仅体现了司法的温情,还切实解决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本案中,陆某因交通事故重伤在床,其家人未放弃救治,但在肇事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陆某的后续治疗无以为继。法院秉持“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理念,持续关注困境妇女群体,特案特助,丰富救助手段,加大救助力度,用心用情做好相关工作,有效解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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