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武义的建筑市场发展如火如荼,各地优秀建筑企业纷至沓来,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也应运而生。
“串通投标”是不同企业在竞争性投标活动中通过事先非法商定,借机削弱竞争程度、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评标结果。这种串通投标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当地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直接伤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损害公共利益。
1.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至6月期间,武义某街道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工程等6个招投标项目进行招标。在评标过程中,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A与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B出现了投标活动时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的情况,被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属于不应有的雷同而否决其投标,并将案件线索移交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两家单位不仅电子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相同,并且投标文件均由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B经营科工作人员董某一人制作,两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招投标项目的投标文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招投标文件存在异常一致。
2. 违法行为认定
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两家涉案建筑单位在第一时间矢口否认存在公司之间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而将该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推托于工作人员。因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制作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由同一人制作为出发点,结合相应证据材料,对涉案两家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以“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处罚结果
经听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家单位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A、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B及直接责任人员各作出罚款人民币202827.76元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六十七条第一款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来源:武义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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