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110马上就办接到太原市张女士的反映,她的车辆在太原绿地世纪城的停车场被连续两次“蹦极”。
张女士说,2月23日晚上,她刚将车停在升降停车位上准备下车,没想到刚一开车门,人和车就直接从一层坠落到负一层。这可把张女士吓够呛,而这样的情况还发生在去年的10月。
回忆起当时的场景,张女士还是心惊肉跳。她说,当时不知道为何,维修工人在对上面一层的车位维修时,竟操控了她的车位,突然链条断裂,导致车辆侧翻,没想到这才几个月,又发生了类似事件。
对此,太原绿地世纪城将做出怎样的回复?
出现这样的情况,张女士的车损该由谁来担责?
律师观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事件中,需要看张女士和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中,是如何约定缴纳费用的,如果约定的是保管费,物业公司就应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要求去4S店修车的要求是合理的。
来源:都市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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