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江北发布2月28日消息,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住建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江北区购房补贴实施细则》出台。
《细则》明确,购房补贴实施时间从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以购房人在宁波市房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首次网签时间为准。
《细则》规定,在江北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二手住宅的个人可申请购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商品住宅(预售、现售)购房人一次性给予购房发票价款(以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为计算标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二手住宅购房人一次性给予完税价格(即税收完税证明中记载的计税依据,以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登记信息为准)1%的货币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细则》明确,购买商业、办公用房的;购买车库(车位)的;安置房首次进行销售的;企业购房(含企业和个人共有产权);交易性质属于产权调换、份额转让、遗产继承、房产赠与、司法处置等的;享受房票购房奖励的,不得申请享受。
另外,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以及人才房购房优惠与本办法购房补贴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财政补贴申请受理期限从《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住宅在取得购房合同款相对应的购房发票90日内(以开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开票日期为准)、二手住宅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并缴纳契税90日内,自行至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办理申请。凡是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已取得购房发票的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办理时限顺延90日)内申请补贴的,视作自动放弃、一律不再办理。
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购买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无论何种原因,在2023年10月1日之后进行合同撤销、变更的,均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购房补贴。
住建部门对已领取购房补贴的新建商品住宅以限制交易方式进行网签锁定,直至该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止。
已领取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原则上不予退房。因特殊情况确需撤销网签备案合同的,应提前足额一次性退还购房补贴资金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备案合同撤销。
退返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应将退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提供缴存凭证。
房票购房奖励、基础人才购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以及人才房购房优惠等,与本次购房补贴不叠加享受。
区住建、财政、属地街道(镇)等部门对购房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执行和实施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贴的申请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罚,追缴财政补贴,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将追缴其违法所得,不再给予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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