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假期过后上班第一天,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成功调解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
据悉,被告李某、张某(以下简称被告)在宜春市袁州区某小区(以下简称原告)购买了房产一套,收房后未装修就一直在外地经商居住,物业公司曾多次上门催讨无果,被告也未引起重视,故物业公司起诉至袁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袁州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在收到该案件后,通过查找被告的户籍信息,速裁团队法官在春节前联系上了被告,告知物业公司起诉他们的相关情况,并主动与其沟通,明确表示根据《宜春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业主不能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同时还从社会公平等多个角度进行苦口婆心地劝说。
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反复做工作,双方在节后上班第一天终于签署了调解协议,原告也根据被告确实未居住的实际情况适当减免了部分物业费,该案就此圆满成功解决。
法官说法,根据现行法律和相关法规规定,房屋交付前的物业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一旦交付后,由业主承担。空置的房产物业费可以由业主和业主服务人进行协商减免或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一方面,物业单位理所应当为小区全体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另一方面,业主也不能以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或者不需要物业服务而拒绝缴纳。同时还规定,对于物业擅自增加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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