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离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体系究竟有何差别呢?公务员、事业、企业抚恤金标准千差万别!
| 环球通信| @好5G |
通信行业最具影响力自媒体
体制内主要是指公务员、事业编,国企人员。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央国企是备受人们关注的三个职业群体。它们虽然都属于体制内,但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主要看看三类人员离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有何差异:
一、三类人员标准差异
(一)公务员抚恤金标准
2022年,我国公务员离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两倍,再加上其离退休前最后4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养老金(不包括职业年金等在内)。
(二)事业单位抚恤金标准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抚恤金标准为:其离退休前最后20个月的基本工资或基本养老金(同样不包含职业年金等)。
(三)企业职工抚恤金标准
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抚恤金标准比较复杂,一般来说,会根据他们参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月数来计算,发放标准是他们参保月数的9-24个月的养老金,具体实施方式根据各地规定。
补充:从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退休人员及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领取一次性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发放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可以发现,这三类离退休人员的抚恤金发放标准有着明显的差异,其中,公务员的抚恤金标准最高,参照的因素也最丰富;
至于企业职工的抚恤金,不仅发放的月数较少,计算方式也相当复杂。其中所潜藏的不公之处,实在无法忽视。
二、以某省为例看区别
2022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49283元;山西省城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每月3294元。
1. 李大爷,山西省公务员身份退休,缴费30年,基本养老金3300元(除开各项补贴),2023年1月因病去世,享年64岁。
丧葬费:3294*2=6588元
抚恤金:49283*2+3300*40=230566元
共领取:237154元
2. 李大爷,山西省事业单位身份退休,缴费30年,基本养老金3300元(除开各项补贴),2023年1月因病去世,享年64岁。
丧葬费:3294*2=6588元
抚恤金:3300*20=66000元
共领取:72588元
3. 李大爷,山西省企业职工身份退休,缴费30年,基本养老金3300元,2023年1月因病去世,享年64岁。
丧葬费:3294*2=6588元
抚恤金:3294*(24-4)=65880元
共领取:72468元
企退人员抚恤金标准最少发9个月,24个月封顶,即最低29646元,最高79056元。
退休人员去世后,养老保险中个人账户剩余的钱,遗属可以继承。其丧葬费和抚恤金,则由家属携带相关资料,到参保地人社局或政务大厅社保窗口,进行办理。
综上所述,2023年山西省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退人员标准相同,均为6588元;部分地区城乡居保退休人员有丧葬费补助,例如太原市每人1000元、临汾市蒲县每人2000元。同等条件下,机关单位抚恤金可达到20多万,事业单位和企退抚恤金水平在7万左右。企退人员抚恤金保底29646元,封顶79056元。
三、政策文件依据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11年11月15日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1年2月22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
以 草 根 记 录 通 信 时 代
作者@好5G :资深分析师|特约撰稿人|新媒体专栏作者|手机评测专家
环球通信
通信行业最具影响力自媒体
微信公号:china_3g(私人微信:zghao4g)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