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为AI生成
现实情况千千万,而法律不可能给所有事实情况规定一个明确的结果,法律有时会赋予法官裁判时的“自由裁量权”,就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处理结果时,可以自由裁量,或者在给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
通常认为自由裁量权可以在行政机关的执法领域,也可以是司法机关的裁判领域。查遍法律规定,发现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明确定义。唯一出现自由裁量权字眼的法律条文还是关于行政机关执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那“自由裁量权”是否意味着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呢?
这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应当在遵循法律、法理的基础上行使。
受法律基本原则的约束
如果案件处理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话,应当退而求其次的遵循法律原则来进行处理。民事案件的“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等等都是民法典总则里明确规定的民事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明确,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尊重和适用民俗、习惯
《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习惯包括民间习俗,市场行业惯例,甚至是双方的交易习惯。这里涉及到习惯的举证问题。一般由提出适用习惯主张的当事人进行举证,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职权查明。
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一点初看像一个政策引导性的要求,但自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把“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条)加进规定之后,核心价值观慢慢变成了一个“准法律依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被明确作为一个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的一个标准提出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作为检验自由裁量权是否合理行使的重要标准,确保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于裁判结果有价值引领导向、行为规范意义的案件,法官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切实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等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最后,既然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那通常就不是一下子能说清楚好坏程度的,黑白分明的问题,有时难免会有一定的争议。包括上文提及的应遵守的一些原则或依据也都是十分抽象的,没有唯一明确定义的东西。
从当事人的角度,如果认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乱来的,从实体上则要从上述原则和依据的具体、权威性的含义解释入手来进行论证,通常可以寻求更高一级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的说理解释部分进行比照;从法律程序上,不服裁判结果,该以此为理由提出上诉或申请再审的还是要提出来。如果法院履行审判职责时确有不当的,还可以对法官进行投诉,或者在必要时寻求社会舆论的公共监督。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