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复议法解读(二):增设复制权、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
王红兵毒辩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新行政复议法允许申请人一方复制案卷材料,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增设了听证制度等,从程序上更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一、增设了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案卷材料复制权。
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新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如何理解上述规定和变化,笔者认为:
(一)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复制案卷材料。
旧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案卷材料,没有规定代理人也可以查阅,但在司法实践中,代理人查阅案卷材料也是不受限制的。由于不能复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只能看卷。在办案人员同意情况下,可以摘抄部分证据。这种规定显然已经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也不符合建设法制政府的要求,故修改之。
根据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复制案卷材料,复制既包括复印,也包括拍照等方式。
(二)增设了限制证据复制权的范围
1、“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这个规定是啥东西,不知道,但笔者知道肯定会限制当事人的证据复制权,否则就没有必要写上这几个字了;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不能复制;涉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材料也不能复制。
根据新行政复议法规定,上述情形不仅不能复制,也不能查阅。如果当事人不能看到上述情形作为证据的材料,当事人如何能更好抗辩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这一点类似于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技侦材料。法官看了毒品犯罪案件副卷中的技侦材料,虽然被告人不承认,但是法官往往还是会确信就是被告人干的,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往往看不到技侦材料,因为技侦材料在副卷中,副卷不对律师公开。
根据上述规定,涉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材料也不能查阅、复制。法律条文里面出现了“可能”这个词,会让申请人一方摸不着头脑,显然,是不够严谨的。“可能”如何理解,往往取决于行政复议机构如何把握,这明显不利于申请人一方。笔者希望另行规定明确“可能”的界限。
事实上,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最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到了法院,凡是证据材料,原告基本上均可以查阅、复制。这可能就是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区别之一吧。
二、增设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
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是否听取当事人意见取决于办案人员,不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当面听取意见,办案人员可以拒绝。记得2023年办理一件吸毒处罚行政复议案件,笔者向行政复议机构---某市公安局提交了当面听取意见申请,几天后,经办人电话通知笔者不同意当面听取意见。
新行政复议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提出当面听取意见要求的,办案人员不能拒绝,而且还要把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即使当事人不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办案人员也要主动联系当事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该规定显然强化了办案人员了解案件事实的主动性,增强了办案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有利于办案人员更加准确把握案情。
三、增设了听证制度
新行政复议法规定,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上述规定是旧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上述规定,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这是其强制义务。至于什么是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没有规定,可能需要有关部门另行规定了。
非疑难、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也可以申请听证,至于是否组织听证,由行政复议机构决定了,法律赋予行政复议机构相应决定权。当然,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在其认为有必要时,直接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是个好程序,更加符合法制政府建设要求。听证程序可以给双方提供一个面对面说理的场合,听证员当面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类似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法庭。
综上所述,新行政复议法在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方面规定了案卷材料复制权、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听取申请人一方意见的制度以及听证制度,这些新规则更加有利于查清事实,化解行政争议,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符合法制政府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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