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继承纠纷
委托人的弟弟占有、使用父母的遗产,未给予其他继承人补偿。
父母财产多年由弟弟家占有、使用,父母去世后未设立遗嘱情况下,弟弟一家是否可以继续占有?其他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分配父母遗留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锟涵律所范晓林律师经过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的登记信息,以委托人和其他继承人为原告,委托人的弟弟为被告,提起法定继承诉讼,并主张原告及被告各自享有1/3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各继承人享有1/3份额后,委托人和另一位继承人同意处分房屋,即经2/3以上份额同意就可转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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