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它涉及到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生活的维护。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一条款明确了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
张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在婚后共同生活,共同承担家庭义务。但是,由于张先生工作繁忙,李女士承担了大部分的家庭义务,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日积月累,李女士积劳成疾,后突然晕倒,头部受创,被诊断为脑震荡,需要住院。然而,身为丈夫的张先生却对李女士置之不理,医药费也甚少缴纳,迫不得已李女士将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给付扶养费。而法院也是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判决张先生给付扶养费,并承担起作为丈夫的责任义务,照顾李女士。
夫妻之间相互扶持、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基于夫妻双方婚姻的效力而产生,夫妻扶养义务包括物质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精神上相互慰藉,但主要为生活保障义务。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无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而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情节恶劣的,还有可能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此外,夫妻互相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这一法定义务。有的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各自的工资或者收入归各自所有时,也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履行要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而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以及结婚时间的长短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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