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XXX家具有限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对成都XXX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的中央除尘器在运行过程中引风机产生噪声较大,成都市污染源监测中心崇州监测站工作人员庚即对该公司噪声进行现场监测。
3月16日,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公司厂界东侧外1米,距离地面1.4米处的1号点位监测结果为67分贝,超过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65分贝)。3月30日在企业完成降噪整改后,崇州监测站再次进行噪声监测,结果为63.4分贝,达标。
二、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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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查处
成都XXX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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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罚
经成都市崇州生态环境局2023年第8次案审会审议,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罚的规定,我局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依法对其进行教育。
三、案件特点及启示
01
群众信访投诉生态环境部门获得环境违法线索重要来源之一。在检查过程中强化测管协同,通过现场噪声监测,用数据“说话”,严厉打击工业企业噪声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的“安静权”。
02
轻微违法行为容错免责机制是严格执法和教育引导的有机融合,在法理之外兼顾情理,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督促鼓励企业主动守法、提高管理水平的实际效果。
法律讲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案例合集
来源:崇州生态环境
拟稿:胡彦伟
排版:王雨阳
审核: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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