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瓮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某被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吴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22年3月,吴某某刚走出学校大门,因迟迟没有找到工作,经济困难,听信朋友出租出售银行卡给他人“跑分”来钱快,经不住利益诱惑,便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洗钱,流水达45万余元,从中获利2000元。殊不知,自己早已被电诈分子视为囊中猎物,沦为帮信“工具人”。
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瓮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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