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表决通过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条例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条例有什么干货,小编带你一起来学习。
一、行政执法改革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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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队伍整合精简。(第二条)
条例明确了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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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挥统筹更加有力。(第三条)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统一协调指挥、统一考核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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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改革赋能提效。(第五条)
条例突出强调数字化,明确省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实现执法业务集成整合和执法流程优化统一。
二、执法事项目录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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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第七条)
条例明确了执法事项由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和市级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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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综合执法事项范围。(第八条)
条例明确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全部执法事项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对相关专业行政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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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乡镇赋权派驻模式。(第九条)
条例明确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行政执法事项,可依法赋权镇街。不具备承接能力的镇街可通过派驻方式开展执法工作。
三、执法协同配合更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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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对象一件事集成。(第十三条)
为防止监管缺位、避免重复检查,应当推行联合执法制度,通过综合查一次,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可以按照一件事集成。同时条例明确了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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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管有效性区分。(第十六条)
条例明确了执法监管分离,行政处罚权依法划转或者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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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效力移交后互任。(第十八条)
条例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证据材料,移交给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作为其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四、行政执法流程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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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落实三项制度。(第二十条)
条例明确了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三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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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改革更加高效。(第二十三条)
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全面运用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推行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移动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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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共享法制力量。(第二十四条)
规定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
五、执法保障机制更加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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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人员力量不足问题。(第二十八条)
为破解人员力量不足问题,条例规定其他在编人员可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取得五年内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在此期间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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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执法范围限制问题。(第二十九条)
为破解执法范围限制,条例规定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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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辅助力量规范问题。(第三十条)
针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问题,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对其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具体化。
来源:浦江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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