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东南:镇政府作出土地确权处理决定,法院:超越职权
一、 案件简介
李某宏与李某明系同村不同组村民,2008年,李某宏在案涉土地上建房,李某明出面阻止,双方由此引发土地权属争议。后乡政府针对该争议作出的两个处理决定均被撤销。镇政府针对该争议重新作出了处理决定,该决定明确案涉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李某宏不服,遂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了复议维持决定。李某宏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上述处理决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了李某宏的诉讼请求。李某宏不服,遂上诉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院认为镇政府针对案涉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系超越法定职权,遂判决撤销了上述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二、 被告答辩
乡政府及县政府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李某宏与李某明属于不同的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双方的的土地权属争议属于单位之间的争议,应当由县政府处理。镇政府对李某宏与李某明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属于超越职权。县政府对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作出复议维持决定亦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 裁判结果
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及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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