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民商事研究院文章/闫浩然
案外人可对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可就执行异议的结果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笔者于《浅谈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中简要介绍,本文将对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予以分析,分别就法律规定、提起条件、具体程序梳理如下: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进行了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理解此条需要注意两方面问题:
一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权利主张,认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认为有其他能够阻止执行标的在执行过程中进行转让或交付的权利主张;
二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后,人民法院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执行异议裁定书。案外人及当事人对裁定都不服均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此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是不服理由与原判决、裁定无关,否则只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决、裁定申请再审。此处具体程序笔者将在后文予以详述,根据此条需要重点提示执行异议之诉必须针对法院作出的执行异议裁定,所以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前提条件。
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情况与审查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情况
如前所述,在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可阻止执行标的转让或交付的实体权利提出执行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况也予以规定:
1.《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通过仲裁程序将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确权或者分割给案外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进行。 案外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
2.《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3.《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
1.审查内容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审查的内容实际也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可否被支持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审查的内容为:
(1)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2)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3)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2.权利人判断。
审查将关注案外人是否为权利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就案外人是否为权利人的判断进行了明确:
“第二十五条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
(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二)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三)该法律文书系案外人受让执行标的的拍卖、变卖成交裁定或者以物抵债裁定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非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对执行标的权属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案外人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申请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不服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程序
(一)执行异议之诉以执行异议为条件
根据前文所述,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以执行异议为前提条件。
当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既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执行行为和执行标的可见笔者《浅谈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区分),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
当案外人既基于实体权利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又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与实体权利无关的执行行为异议的,人民法院将分别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查。
(二)执行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三)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审查后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异议成立后的相关程序
当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时,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对标的执行。这时不存在案外人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况,但需注意,申请执行人此时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见笔者《浅谈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对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若案外人享有对执行标的权益,将判决驳回申请执行的人的诉请;若案外人不享有对执行标的的权益,将判决准许执行,判决生效后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五)异议不成立时的相关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后,案外人不服的应根据不服是否与原判决、裁定相关而适用不同的程序。
1.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应就原判决、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再审应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如果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裁定再审,须根据案外人是否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分别处理(《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
(1)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应当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二十条第二款);
(2)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案外人应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提起的条件,分别为:
①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②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③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被告。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应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条,执行异议之诉的结果分别为:
①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判决生效后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②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四)举证责任: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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