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公司印章对外代表公司是公司意志的具象化表达,公司应尽妥善管理公章的审慎义务。借条空白处的公司盖章应由公司承担反证义务。公司无法证明借条空白处盖章的合理性,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人主张盖章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未尽到审查公司担保决议的义务,公司应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补充清偿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个人,不能证明的,应在公司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13日杨某向李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 000 000元,借款时间6个月,月利2.5%,借款人杨某,建行卡号XXXX,姓名:杨某。当日李某向杨某转款975 000元。
借条上“借条”二字旁边空白处加盖了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在印章上书写了“担保公司”,借条内容中的“元”覆盖了印章的编码。李某陈述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是杨某叫掌管印章的人加盖的,担保公司这几个字是工作人员写上去的,写了后才加盖的印章,且先由杨某写借条,后才由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加盖印章。李某的陈述印章加盖顺序与借条上显示的不符,故对李某陈述一审法院不予认可。一审法院认定借条上印章的加盖时间早于借条内容的书写时间。杨某借款后向李某支付了5个月利息(25000元/月),支付时间为2019年3月14日、2019年4月13日、2019年5月15日、2019年6月16日、2019年7月18日。另查明,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2019年10月21日其法定代表人由黄裴变更为刘某。
【一审裁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6日作出(2019)渝015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借款本金975 000元,并从2019年8月14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2020)渝05民终5203号判决:一、维持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黄裴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545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杨某的债务承担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理由】公司公章代表公司签署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更强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公章确认的内容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加盖公章的内容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因自身原因未将公司印章妥善保管或及时收回,导致其他人代为在相关材料上盖章的,视为该印章所有人的概括授权,合法成立。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在杨某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加盖公章且认可该公章的真实性,应当预测到盖章的法律后果,应对盖章行为的后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李某对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无公司决议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查,以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李某作为债权人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订立担保时对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案系无须公司决议的例外情况,且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对案涉担保不予追认,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在案涉合同盖章所作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在案涉合同盖章所作的担保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未保管好自身公章存在过错。李某未审查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在借条上盖章签字“担保公司”是否出具相关决议亦存在过错。因此,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黄裴作为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评析】
1、《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案涉盖章行为即使非重庆倚铖商贸有限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其也应承担公章管理不当对李某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担保行为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否则担保无效。若债权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应向债权人承担总债权1/2的赔偿责任。
3、《公司法》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以及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一人公司应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或进行司法审计,以证明股东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否则,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付辉律师
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部主任。中共广元市委驻渝流动党委委员,国家劳动关系一级协调员,重庆市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社会公益和法律援助专门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库成员,重庆市南岸区优秀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