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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内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因对方当事人的财产在香港,存在需要在香港申请执行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因深圳毗邻香港,两地交流、往来更多,在香港申请执行的需求更加强烈。
那么,想要在香港申请执行内地生效法律文书,企业应该如何操作呢?今天,大摩就来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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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此《安排》已于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该《安排》规定: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 书面管辖协议 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对于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应当如何操作才能 有效申请两地判决认可及执行 呢?
【案例】(2018)沪民终330号:
本案关于是否应适用《安排》,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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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结合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以下三个关键点:
一为“终审判决” ;即案件已有的、最终的、不能再被推翻的结果。
内地判决包括:
二为:“书面管辖协议” ;是指当事人为解决与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自本安排生效之日起,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具有唯一管辖权的协议。
关键在于“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的形式。)与“明确约定”, 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未约定管辖或约定不明的则不符合规定。
三为“管辖法院”;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
在内地 ,申请人 只能选择一个法院 提出申请,但是 可以同时 分别向内地和香港两地法院提出申请,两地法院 分别执行 判决的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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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精细化指引
综上所述,基于现行《安排》的规定,企业可对交易对方进行基本背景了解。如对方在香港开展业务、企业控制人有香港背景的,可以在双方订立的协议中, 明确约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 唯一管辖 ,在取得内地生效的法律文书后,可以在香港申请执行。
另外,2023年2月16日,大摩将与企业和商业精英一起,共同对 问题进行梳理与探讨,让企业与商业精英“手中有粮,心中不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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