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文明城市创建,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 例》(国务院 455 号令)、《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 222 号令)、《吉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决定在城区全面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时间: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
(一)下列地点,全县任何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1)机关办公场所;(2)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学校;(3)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4)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 立交桥等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5)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 变电设施、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7)文物保护单位;
(二)下列区域为吉水县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具体范围 以附件区域图为准)。1、文峰镇禁燃区域(14.32k ㎡):东至京九铁路、铁路新村、七里湾林业检查站处、七里桥、滨江 南大道沿线,东南至东村村铁路涵洞处,西南至第三加油站南边处, 西至滨江中大道,北至城北二路(污水处理厂附近)。2、金滩镇禁燃区域(11.23)k ㎡:(1)金滩新区:北从金潭路起,东至赣江岸边,南至吉阳大道, 西至昌盛路、沿松山西路、青松路、金星社区、金滩 110KV 变电站至 田溪路。(2)城西工业园区:南从田溪路起、至南下路,西至群峰路,北 至吉发路,东至星之光大道、沿群英路、白水路、天松北路、曾家岭 路至金滩北大道。
三、对违反《吉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 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等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满十四周岁违反《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 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违反《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 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罚款。
四、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提供 婚庆、宴席等服务的经营者,未履行提前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 并在其卫生责任区或者经营场所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区域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书面告知、劝阻或者报告义务,并在其服务区域内发生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报复劝阻人或者举报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遵守烟 花爆竹禁放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边群众。
七、本通告内容如有调整,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重新公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吉水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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