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感觉到有些当事人在遇到诉讼时效问题的时候,总是非常想当然的,最后导致自己吃了大亏;
李有雷律师在此建议:遇到诉讼时效问题,一定要特别特别重视,最好是在专业的律师指导下来处理时效问题,防止因为小问题而导致全军覆没。
接下来以一个案件来说明诉讼时效问题:
案件事实
2015年5月17日、5月22日、6月10日、7月16日、8月1日被告张风在原告处修车,分别发生修理费、1570元、1725元、3180元、4100元、2230元,并用被告雇佣的司机李顺在明细单上签字确认,现尚欠原告9365元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对原告要求被告张风给付所欠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顺系张风雇佣的司机,在欠条上签字是一种职务行为,不承担给付责任。被告张风辩称原告未修好变速箱不同意给付维修费一节,因无证据,不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张风给付原告王雨维修费9365元,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因几次修复变速箱均未修好,双方协商同意,被上诉人同意放弃修车费的问题,因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对其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因上诉人一审中并未提出本案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本院对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时效的制度原理: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时间,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觉而不行使权利,为了防止有些事情因为时间过得太长了之后,对于事实的认定会加大难度,所以才规定了时效的制度。 希望通过这个文章让大家明白,诉讼时效这个问题看似小问题,实则在有些案件中是个决定案件成败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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