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广东证监局和安徽证监局对6家私募采取处罚!具体情况涌知管理带大家来看一下吧~
12月8日,广东证监局和安徽证监局对**业健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广东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珠海横琴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横琴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黄山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家私募机构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违规情况如下:
一是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两只私募基金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等等。
01
关于对**业健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78号
**业健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程序不完整;
二是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三是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是未及时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程序不完整;
二是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02
关于对广东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80号
广东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部分从业人员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二是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四是两只私募基金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03
关于对珠海横琴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81号
珠海横琴宁*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投资者适当性调查程序不完整;
二是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三是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是未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04
关于对广州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82号
广州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部分投资者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
二是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05
关于对珠海市横琴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2〕179号
珠海市横琴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二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三是未妥善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1月29日
06
关于对黄山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黄山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期间存在以下问题:
一、个别从事基金业务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向个别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三、现有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上述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3号)第十一条。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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