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中院查封了一批房产,在依法贴出拍卖公告后,却被开发商告知已经将其中数套房处置完毕,如此违规操作,是哪个环节出了纰漏?是否有人协助违法处置?
中院执行法官十分震惊,依法将相关材料递交当地公安 局,要求公安 部门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可是公安 局却不予立案,对此明显违法行为,县区级公安 局公然驳回高一级法院要求立案的证据资料,是否涉嫌程序违法?
开发商公然违法,公安公然拒绝 对违法行为立案,如此包庇纵容如何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
滨州川汇置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开发建设滨州市阳信县政通茗城小区过程中,向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经法院证实,双方对借款事实没有争议。
因为房产开发商未能及时还款出现违约行为,于是河北金瀚公司将房产开发公司告上法庭,经调解,对还款时间和还款金额等细节达成了《和解协议》。滨州市中院于2020年12月23日,依据《和解协议》出具了132号《调解书》,双方同意法院依法查封开发商名下的59套房产,作为履行调解书的抵押。
据了解,川汇置业完全有能力履行《调解书》中约定的还款事项。并且川汇置业公司 法人张永齐也当面向法官承诺了先偿还一笔500万元钱款的时间,并有问询笔录为证。
据当事人介绍,张永齐还曾以短信形式告知债权人,先还掉其中7号楼的补偿款500万元,再过两个月偿还二期尾款1200万元回款,全部用来履行调解书。这个短信很具体,有资金来源的时间、具体的款项数字、具体的款项出处。为什么只过俩月完全以不履行承诺来对付法院和债权人,这期间打通了什么关节?
以下是川汇置业法人张永齐在2022年4月23发给债权人的部分短信:
可是就在这种信誓旦旦的承诺面前,张永齐再次违约。
最终,由河北金瀚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滨州市中院依法做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拍卖债务人名下的房产。
滨州市中院2022年5月,在滨州市阳信县政通茗城小区贴出拍卖公告后。开发商向执行法官自曝已经将查封的数套房处置,执行法官震惊之余到不动产登记中 心查实了20余套房产已被非法处置。
开发商的这波操作,擅自非法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行为,严重妨碍了中院的执行工作,滨州川汇置业有限公司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当予以立案追究。
2022年8月16号滨州市中院,向滨城区公安分局移交了,开发商拒不履行滨州市中院2020年的132号《调解书》义务的拒执罪的证据材料,滨城区公安分局2022年9月16号,以“不予立案”回复滨州市中院。
可是更离谱的是,经中院法制科审查后,出具的法律文书,依法将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相关材料移交阳信县公安 局,要求依法立案追究刑事责任,阳信县公安 局却又以《不予立案通知书》回复了滨州市中院。
在真凭实据面前,经中院法制科审查确认的刑事犯罪事实,基层公安 局只回复“不予立案”几个字。
事实上,不仅债权人蒙受损失,那些因为不知情,而购买了这些房产的购房人,也是受害者。购房前开发商并未对购房人提前告知,该房产是已经被查封的房产,所以购房之后,虽然交了钱,但是至今房产无法备案,这是典型的欺诈行为。
事件的经过很清晰,各方之间的关系也非常明确。
就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开发商的这波违法操作,将债权人、购房人,开发商,甚至是银行、房产交易中心和法院,都扣在一起,形成一个死结,而涉及的多方都在蒙受损失。
实际上,开发商才是这个僵局的制造者,唯一的获利者。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方案无法推行,也是因为开发商私自将被查封的财产非法处置,隐瞒真相卖给了购房者。
回顾整个过程,其实有几处疑点,不得不让人深度怀疑。开发商是否在背后做了疏通关系和其他“努力”。直接导致执行法院方面无法 正常执行。
为何两地公安 部门敢公然违背上级法院的执行裁定,公然驳回执行请求不予立案?公安 部门与开发商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关系,是否存在利益交换?
目前毕竟公安 部门没有立案,这个疑问只能暂时保留,希望社会各界对此多一份关注,公开监督地方公安 部门依法执行程序,对违法行为坚决给予谴责和声讨
同时,期待更高一级公安 部门能够介入此案,严查违法处置资产的犯罪事实,和立案审查拒不执行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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