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让君子爱财,需取之有道,否则就会常在河边走,难免会湿鞋,严重者,万劫不复。现在社会,“道”的底线,就是法律规则。
作为法律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是终身研究法律规则,可有些法律人,自认娴熟法律之道,就觉得法律规则都是留给别人遵守的,自己可以玩弄法律规则于股掌之间逃脱遵守,进而为自己谋利,最后落得悲剧下场。
律师李某,代理了男方王某作为被告的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眼见官司胜算无望,便给王某出主意,可以弄一起虚假婚内债务继而虚假诉讼,将女方诉请分割的共同财产全部弄到自己手里。
王某哪懂这些,李某便给他详细讲解了全部的设计和实施过程:王某找个案外人,向其出具一张借款时间为离婚前的借条,设定以婚后析产案标的物为抵押物做担保,让案外人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李某及其前妻。这样即便女方打赢了婚后析产案件,诉争分割的婚内财产也要全部归王某所有。
王某依李某的计划行事,找到了张某协助,经过数次李某参与的合谋培训,甚至连借条签名位置用蓝色圆珠笔签,就不会被鉴定出来借条签订的真实时间;借的钱是黑色塑料袋装的,一万元一捆之类的都想到了。张某也相当配合,按照“设计”向法院起诉了王某和他的前妻。李某还给张某安排了一个自己熟悉的律师代理,让王某又掏了一笔律师费,自己扣了一半的介绍费。
法庭上,女方根本不承认这笔“婚内债务”,她的律师向法院申请鉴定,以确定抵押借款协议书上面的签字是什么时间签的。李某害怕了,找理由说原件丢失了不向法院提交借条原件。没想到,女方庭后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到了虚假诉讼。李某赶忙叫案外人撤诉,可为时已晚,虚假诉讼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
李某在公安机关拒不承认自己参与了虚假诉讼,更不承认与王某等人合谋。李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李某虚假诉讼罪名不成立,因为证据不足。说白了就是,李某以为,他不过就是出主意而已,又没有出现在证据链条上,指控其的都是言辞证据,只要自己不承认,虚假诉讼责任就不会找到自己头上。
曾经不是有句网络名言,法律讲究证据,骗子却拥有完美的证据链。所谓“完美的证据链条”,不过都是形式上的证据而已,只要找到相关人员查明“证据链条”的来龙去脉、制作目的和过程,就会发现所谓的“证据链条”根本不堪一击。
律师李某积极参与策划实施的虚假诉讼,也许其本意是自己获利,也许是真心的想帮王某打赢这场官司,并且自信自己可以案发后置身之外。没想到的是,他在设计谋划王某前妻财产、旨在帮助王某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王某及其家人,对于李某早就心存戒备之心。可谓螳螂捕蝉、黄雀在后。
法院审理中出示的证据显示,王某在跟李某策划这起虚假诉讼过程中,王某就邀请了其父亲参与协商。事后,王某的父亲作证,为了验证李某的计划是否可行,其还专门找了自己的一个朋友参与言论这个虚假诉讼的可行性,而且还将他跟李某的通话进行了录音。案发后,这些都作为证据进行了提交,以证明李某才是这起虚假诉讼的策划者。
审判阶段,尽管李某及其辩护律师拒不认罪,但法院王某、王某父亲、王某父亲的朋友、案外人及其代理律师的一致供述和证明,认定了李某参与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的事实,最终判起拘役若干月。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前妻报案之后,公安机关的传唤顺序为案外人、王某,最后才是李某。从传唤次序到证言供述内容都可见,东窗事发后,案外人、王某、王某父亲,都将案件的源头指向了律师李某。
真是大难临头各自飞,本是一场利益撮合,真到了刑事责任划分之时,没有不为自己辩解、交代出谋划策者的。不管出谋划策是不是真心为自己好,该交代时肯定会交代的。事实也证明,交代了策划者的案外人及其律师,虽然也是虚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也是因为及时撤诉,并没有被追究责任,可谓逃过了一劫。
这个案例,很是典型,也很具有警示意义。有律师评价到,律师应该维护的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代理中具有独立的价值判断和职业操守,莫因只向钱看而忘记了行纪国法、毫无底线。
当有当事人要求律师为了赢得官司手段无所不用时,切记法律人并非什么法外之地,当事人也非什么仗义背锅之辈,一旦事发,证据链条面前不是自己想解脱就能解脱的。为了打赢官司无所顾忌之人,本就是为了个人利益无视规则,又怎么会在面临刑事责任追究时,仗义的不交代下家以求自己立功赎罪呢?
有律师曾经感言,律师最大的敌人,不是对方当事人,而往往是自己的当事人。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往往是自己一心帮助、手段无所不用的人,期间也是时刻提防自己的人,最后也是揭发自己的人。
话说回来,没有当初的一时贪念和侥幸心理,律师李某又何至于落得判刑吊证的地步呢?这又能怪谁呢?如何避免这样的伤害,恐怕还是那句,打铁还需自身硬,一切行为合法合规,才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来的真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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